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8]第568号颁布时间:1998-07-31
1998年7月31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8]第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
公司,各部委所属对外经济合作企业: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意见》(银发
[1998]332号)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外经贸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到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加
强银贸协作的重要性,加强与银行的沟通和联系,取得银行的理解和支持。
二、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与有关银行联系、协商,抓紧落实银行进一步支
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要加强银行债权的保全和维护,制止各种形式逃
废银行债务、悬空银行债权的行为。
五、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计财司)反映。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意见
银发[1998]3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
它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支持出口多元化战略,确保今年经济增长目标的实
现,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
导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支持对外经贸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为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
国家银行要进一步加大对外经贸支持的力度。中国银行要继续发挥支持外经贸发展的
主渠道作用,促进外经贸企业的更快发展;其他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大对自营进出口工
业企业、农业和乡镇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出口创汇的支持;城市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
构对开户企业的外经贸出口也要给予大力支持;政策性银行要充分发挥自身特点,积
极支持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出口。金融机构在支持对外经贸发展中,既要支持外经
贸企业的进出口,又要支持其他企业的自营进出口;既要支持国有外贸企业的发展,
又要支持非国有外贸企业的发展。
二、适当增加对外经贸企业的贷款。有关银行要适当增加对外经贸企业的贷款,
重点支持有效益、信誉好、有稳定经贸关系的进出口企业;鼓励有关金融机构组织国
内银团本外币贷款或参与国外银团贷款,支持外经贸企业的发展。
三、对资信良好的企业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增加授信额度。有关银行可根据外经
贸企业的特点及其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履约情况及发展潜力等因素
对外经贸企业的信用进行评定。对经审查、评估,确认资信良好,有偿还贷款保证的
企业,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可以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四、支持企业多渠道筹集资本金。对效益好、守信用、还款有保证的外经贸企业,
可以比照工业企业的办法发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帮助其将部分参与流动资金周转的
自有资金用于增加效益好的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本;积极支持外经贸企业通过资本
市场筹集资金,拓宽资本金来源渠道。
五、运用利率手段支持外经贸发展。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
策,对风险小、效益好、守信用、贷款额度大的外经贸企业,利率可以不上浮或少上
浮;严禁乱提高存贷款利率。
六、积极为外经贸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国内财产保险公司拓展进出口
远洋货物运输保险,作好承保、理赔工作,支持外经贸业务的发展;发挥出口信用保
险在支持外贸出口特别是机电设备出口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要
严格按照国家风险分类,在核定的国别限额内开展业务,严禁无序竞争、任意降低费
率。
七、继续加大对机电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对政策性银行支持机电
产品出口的贷款继续实行贷款限额管理,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机电产品出口信贷规模。
各有关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关于金融系统要进一步做好支持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通
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61号)和《关于调整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
贷款利率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23号),加大对机电产品出口
的支持。
八、积极支持企业境外工程承包和到境外投资设厂。对我国企业境外工程承包项
目中机电或成套设备50%以上由国内提供的,各有关银行应给予优先支持,其境外
分支机构应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对经济效益特别突出的项目,在保证信贷资金安全
的前提下,还可适当放宽国内提供的机电或成套设备的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20%。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设厂的,要积极予以支持。特别是对那些产品在国内市
场趋于饱和而国外市场前景看好的企业、利用国内设备和零部件到国外进行生产和组
装的企业,如其资金不足要优先予以支持。
九、积极支持外商和台、港、澳、侨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各银行要根据《外商投
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优先支持鼓励类企业的资金需要,增加其人民币和外汇贷
款;对因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资金暂时不能到位但经济效益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有
利于扩大就业的外商、台、港、澳、侨商投资企业的在建项目,可适当给予信贷支持;
要通过改进金融服务帮助外商和台、港、澳、侨商投资企业改善投资环境。
十、支持合理的外贸进口。在支持外贸出口的同时,要支持合理的外贸进口。对
符合国家进口政策的产品,特别是国内短缺的资源性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进口,有
关银行要积极给予金融支持。
十一、运用“封闭贷款”支持外经贸企业。对暂时亏损,但有订单、还款有保证
的外经贸企业,可参照国有工业企业的办法对其发放封闭贷款,经贷款行严格审查后,
通过开证、发放打包贷款、押汇、贷款回收等一条龙服务的方式支持其发展。对濒临
破产的企业不能发放这类贷款。
十二、防范外经贸贷款中的金融风险。在对外经贸企业提供支持的同时,要依法
维护银行贷款自主权,防范金融风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银行发放贷款或提供
担保。对经营性亏损严重、濒临破产、无贷款偿还能力的企业,对以各种形式逃废、
悬空银行债务和有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的企业,对挪用贷款从事股票、期货交易的企
业,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限制支持的项目、企业、产品等,各金
融机构必须停止发放新贷款,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要加快中央银行贷款登记系统
的建设,为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信息查询服务,防止企业利用多头开户、多头贷款等手
段逃避银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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