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召开各类工作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办字[1994]第90号颁布时间:1994-10-17
1994年10月17日 外经贸办字[1994]第90号
部机关各单位,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学会、协会:
党中央、国务院曾三令五申,要求精减压缩会议,特别是要严格控制召开全国性
会议。为此,我部在加强对召开各类会议的归口管理方面,制定了相应的规定,通过
加强审批把关和压缩会议规模、控制会议经费等办法,下大力精减了一些可开可不开
的会议,对确需召开的会议亦尽可能压缩其规模和时间。几年来,我部各单位在精减
压缩会议方面作了许多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有的单位对精减压缩会议的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因而对开展这项工作不够重视和精
心。有的单位不能严格按我部和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规定填报会议计
划表,造成工作上的被动。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部对召开全国性会议的归口管理和审批
工作,现将重新修订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召开各类工作会议的管理办法》印发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召开各类工作会议的管理办法
一、为总结经验、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干严格控制召开全国性会议的通
知》([88]国发47号)精神及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
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93]国管财字049号),结合我部目前实际情况,特
制订本办法。
二、对我部召开各类工作会议实行严格管理和分级审批。
(一)凡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或本部各直属单位
均派人参加的会议称“全国性工作会议”;要求部分省区市(半数以下)外经贸委厅
或本部在京各直属单位派人参加的会议称“区域性工作会议”(含片会)。凡要求外
经贸委厅一级负责同志参加的“区域性工作会议”视同“全国性工作会议”。全国性
会议分为三类:
一类会议:要求省(区、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代表人数在180人以内,
时间不超出5天。
二类会议:要求省(区、市)有关委厅或本部各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代表人数在180人以内,时间不超过4天。
三类会议:要求省(区、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的会议,代表人数在100人以内,时间不超过3天。
(二)每年计划召开的全国性和区域性工作会议,各主办单位均应在认真研究后
提出建议(分别控制在5个以内),经本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后于上一年十一月十日前
送办公厅汇总、平衡。
(三)区域性工作会议由分管部领导审定。全国性工作会议由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其中一、二类会议及规模在100人以上或时间在 3天以上的三类会议,经部长办
公会议审核后,还须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四)临时召开全国性工作会议,一般不予批准,非开不可的,均应事先由主办
单位落实会议经费,草拟部内请示报告,会签办公厅后,按上述有关规定报批。
三、会议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会议规模、时间掌握执行,不得擅自突破;
更不能未经批准而随意召开全国性、区域性工作会议。
四、凡召开全国性工作会议,须以办公厅行文发会议通知(含电报)。
召开区域性工作会议,应由主办单位以本单位名义自行发会议通知。这类会议通
知按行文规定只能发给与主办单位对应的业务部门,不应主送各地外经贸委厅一级。
五、会议经费按行政司现行规定执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附后)。
六、对自筹经费召开上述范围内的会议亦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召开各类会议,也比照上述办法
执行,特别是不得自行行文向各地外经贸委行政机构发会义通知。
八、本办法的管理范围不包括各种学习班、专业讲座、洽谈会、订货会、统计会、
学术性质研讨会。
九、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11日印发的《关于
经贸部召开各类工作会议的管理办法》([1991]外经贸办发草15号)同时废
止。
附件: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