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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召开各类工作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办字[1994]第90号颁布时间:1994-10-17

     1994年10月17日 外经贸办字[1994]第90号 部机关各单位,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学会、协会:   党中央、国务院曾三令五申,要求精减压缩会议,特别是要严格控制召开全国性 会议。为此,我部在加强对召开各类会议的归口管理方面,制定了相应的规定,通过 加强审批把关和压缩会议规模、控制会议经费等办法,下大力精减了一些可开可不开 的会议,对确需召开的会议亦尽可能压缩其规模和时间。几年来,我部各单位在精减 压缩会议方面作了许多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有的单位对精减压缩会议的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因而对开展这项工作不够重视和精 心。有的单位不能严格按我部和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规定填报会议计 划表,造成工作上的被动。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部对召开全国性会议的归口管理和审批 工作,现将重新修订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召开各类工作会议的管理办法》印发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召开各类工作会议的管理办法   一、为总结经验、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干严格控制召开全国性会议的通 知》([88]国发47号)精神及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 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93]国管财字049号),结合我部目前实际情况,特 制订本办法。   二、对我部召开各类工作会议实行严格管理和分级审批。   (一)凡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或本部各直属单位 均派人参加的会议称“全国性工作会议”;要求部分省区市(半数以下)外经贸委厅 或本部在京各直属单位派人参加的会议称“区域性工作会议”(含片会)。凡要求外 经贸委厅一级负责同志参加的“区域性工作会议”视同“全国性工作会议”。全国性 会议分为三类:   一类会议:要求省(区、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代表人数在180人以内, 时间不超出5天。   二类会议:要求省(区、市)有关委厅或本部各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代表人数在180人以内,时间不超过4天。   三类会议:要求省(区、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的会议,代表人数在100人以内,时间不超过3天。   (二)每年计划召开的全国性和区域性工作会议,各主办单位均应在认真研究后 提出建议(分别控制在5个以内),经本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后于上一年十一月十日前 送办公厅汇总、平衡。   (三)区域性工作会议由分管部领导审定。全国性工作会议由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其中一、二类会议及规模在100人以上或时间在 3天以上的三类会议,经部长办 公会议审核后,还须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四)临时召开全国性工作会议,一般不予批准,非开不可的,均应事先由主办 单位落实会议经费,草拟部内请示报告,会签办公厅后,按上述有关规定报批。   三、会议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会议规模、时间掌握执行,不得擅自突破; 更不能未经批准而随意召开全国性、区域性工作会议。   四、凡召开全国性工作会议,须以办公厅行文发会议通知(含电报)。   召开区域性工作会议,应由主办单位以本单位名义自行发会议通知。这类会议通 知按行文规定只能发给与主办单位对应的业务部门,不应主送各地外经贸委厅一级。   五、会议经费按行政司现行规定执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附后)。   六、对自筹经费召开上述范围内的会议亦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召开各类会议,也比照上述办法 执行,特别是不得自行行文向各地外经贸委行政机构发会义通知。   八、本办法的管理范围不包括各种学习班、专业讲座、洽谈会、订货会、统计会、 学术性质研讨会。   九、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11日印发的《关于 经贸部召开各类工作会议的管理办法》([1991]外经贸办发草15号)同时废 止。 附件: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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