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3-30
2001年3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科技厅(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
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
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活动中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推
动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完善我国科技计划、
成果管理等各项科技管理工作中的知识产权内涵,现将《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
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在执行过程中
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附件: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
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活动中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推
动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完善我国科技计划、
成果管理等各项科技管理工作中的知识产权内涵,正确处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到
的知识产权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是促进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进
行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的主要途径和重要保证。
1.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把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
作提升到促进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重要地位。知识产权制
度是国家以法定程序和条件授予智力成果完成人在一定期间内拥有一定的独占权,并
以法律手段保障这一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定制度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重要
法律制度,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战略地位进一步增强,成为国家技
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激励创新、规范竞争、调整利益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工作不断加强和完善,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
环境和秩序,对推动我国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建立知识
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尤其是许多科研机构和高
新技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也不善于运用必要的知识产权保
护策略和管理手段;科技计划、科技成果等科技管理工作中还缺少知识产权内涵;科
技成果转化中各种知识产权纠纷还不断发生,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科技创新机
制的形成和良性运转。
在当前形势下,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
总量和质量,既是增强我国科技持续创新能力,解决技术创新源头问题的迫切要求,
也是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对国际竞争,变压力为
动力的必然选择。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叶产权的经济价值,保障智力劳动及其成果
价值的市场化实现。
2.明确指导思想,突出工作重点,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政策
指导和宏观战略研究。当前,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应当是紧紧围绕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
方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规范科技汞及其产业化,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和综合竞
争力。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当前科技发展的政策方向和重大课题,突出重点,
研究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对策,提出综合性的、全局性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
告。要在宏观上和战略上加强各相关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态势研究,掌握和了解
国外及其他地区在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知试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增加,扩大技术创新的
科技储备。
二、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是科技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内
容和主要目标之一。
1.调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激励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广大科
技人员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活动。目前,国家财政科技投入仍是我国研究与开发投入的
主要渠道,由此形成的科技成果仍是我国科技成果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应当贯彻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证公平、提高效率的原则,在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激励创新为目的,鼓励知识作为生
产要素参与分配,充分保障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
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是调整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各方当事人技术、经
济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要逐步调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除以保证重大国
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在
合同中明确约定外,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抹期限内确能转化而不转化应用科技计划项
目研究成果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另行决定相关研究成果的知识
产权归属,并以完成成果的科技人员为优先受让人。
2.改革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科技规划、重大专项、专题、课题的立项和进展,制定
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和评估。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
息资源,选准高起点,突破国外专利封锁,砚国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用。
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完善与否,应当成为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申报或者投
标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资格指标之一。
3.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和鉴定制度,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成果管理体系,提
升科技成果的法律内涵和市场外延。要逐步实行科技成果鉴定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大
幅度减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科技成果鉴定
机构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之前,应当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交完整准确的知识产权报告;
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及时申请专利后再行组织鉴定。
4.增加各项科技管理工作的知识产权内涵,将知识产权拥有量及其保护和管理
制度建设状况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科技奖励评审等项工
作的重要指标。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及其保护与管
理制度完善与否,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福
三、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提高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创
造、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1.进一步提高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创新
是知识产权的源泉,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制度是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
业提高科技、经济竞争实力的法律武器,是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实现技术创新的
重要保障。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增请开发、成果转化、生产经营和资源管理
的各项工作之中并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制定正确的技术创新战略,
确定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起点、水平、质量和效益,避免重
复研究或发生不必要的侵权纠纷。
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逐步形成通过掌握和应用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市场
竞争能力,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并不断创新,进一步形成并取得新的知识产权的良性
发展机制。科研机构要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改变由课题组和项目完成人提出知识产权
申请并承担相关费用的简单做法,主动对其内部科研组织提出知识产权方面的任务和
要求,并承担相关申请和维持费用,将知识产权做为本单位的无形资产予以重视并统
一管理。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要克服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对政府的过度依
赖心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信心。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引导、帮助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知
识产权管理制度,并把这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原
创性发明专利的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有效的支持政策,在计划安排和经费投
入上对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实施予以重点倾斜。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管理机构及其创业服务机构也应当对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状
况进行监控,随时掌握相关信息和动态,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能力。
要继续开展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并以推动技术创
新和体制创新为目标,丰富试点内涵,提高试点质量。科学技术部将分批选择若干国
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及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环境
建设的试点推动工作,按照“试点先行、肿的规章制度,并逐步交流推广。
2.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特别是技术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实现在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的优化配置。科技人员流动是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鼓励创业、创新,促进科研结构调整、人才
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矣强对科技人员流动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引
导,支持正当合理的科技人员流动。
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予以严格界定,并采取相应的
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单位未明确界定或未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或者有关技术信息
的内容已经公开、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得到的技术信息,科技人员有权自行使用。单
位在对技术秘密予以界定并采取保密措施翟于以流动为名,故意利诱他人披露相关技
术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切实保障职务技术成
果完成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要严格按照《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界定职务
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塞的知识产权。
进一步贯彻落实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及时、充分地兑现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切实保障科技人员创造性劳动的经济价值实现。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要求,兑现相关的奖励措施,支付相关报酬。各级科技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支付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
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依法应得报酬的,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及相关人员有权通过法
律手段予以追偿。
要积极探索和推广企业期权激励机制,依法保障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
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获得与其创造性劳动价值相适应的股份,使高新技术企
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通过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得以有机的结
合。
4.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技术提供方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或者知识产
权许可实施获得相应收益,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转让科技成
果,进行技术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有关技术开发、转让、
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入股、联营、培训、吱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
术权益。要通过技术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享的合理约定,进一步加强产学研
结合,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实际效果。
要保障技术交易的各方当事人通过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分享科技进步的利益。
技术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提升履行技术合同的效
益和水平。受让技术成果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技术合同的约定支付技术使用费和报
酬,不得随意拖欠、拒付。约定提成支付的,应当切实保证提成基数的真实、准确。
出让技术成果的当事人应当保证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技术成果的实用性和
完整性,保证技术咨询和服务的质量,不得有意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故意隐瞒技术成果
瑕疵。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加强对技术市场及技
术交易活动的管理,切实保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并与财政、税务部门密切配合,
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财税优惠政策的实现。
四、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建设,提高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
保护和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1.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努力为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
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科技成果评估和鉴定机构等社
会化中介服务机构,是我国技术创新体系中沈委托这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相
关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业务,使之既是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完善与科技有关的知
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制度的重要社会支撑力量,又成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开展与科
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有力助手。
2.推动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和管理的社会组织建设。要
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各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等自发
组建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性和维权性社会组织,发挥其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方
面的集体运作功能,建立自我教育、自我保画调会员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建立
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逐步提高我国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化管
理和服务水平。
五、深入普法,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各种知识产权
侵权行为。
1.切实抓好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人员
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面向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
人员,大力宣传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要针对不同对象和层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
养、业务交流等多种方式深入、持久、扎实地抓紧抓好。特别要注重指导和帮助科研
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和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素质好的知识产权专业骨干队伍,
充实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力量。
2.积极加强与司法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密切配合,共同营造有利于
科技进步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
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依法审理和查处,保障各类知识产权
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制裁各类侵犯吱合法权益,打击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依法保持自己的技术竞争优势。
六、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切实保护合作各方的知
识产权权益,促进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
保护知识产权既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内在需求,也是对外开放,优化投
资环境,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科技等领域
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和竞争。要切实履行我国加入和缔结的国际科技合作协定中有关知
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国际科技交流激烈的竞争中争取优势、维护优势、发展优
势。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