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1997年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
财清办[1997]6号颁布时间:1997-02-25
1997年2月25日 财清办[199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1997年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
清产核资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编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报表适用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中所规定除
集体金融企业以外的所有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填报。
二、本报表填报的统一时间点为1997年3月31日24时,1996年主要
财务指标以1996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数为准。
三、本报表由具备独立核算并独立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单位填报,并实行逐户
数据录入上报;小型或不划型企业经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同意,可采取多户汇总后录入
上报。
四、集体企业、单位在编制清产核资报表时,要按本报表统一规定的内容、范围、
口径和计算方法填报。清产核资企业有关“资产清查基础登记表”可由各地区、各部
门自行制定设计下发。
五、编制“资产清查基础登记表”有关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代码须按照国家
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规定的统一类别、名称、代码填列。
六、本报表的金额单位基层企业填报一律以千元为单位。
七、编制本报表须按《城镇集体企业代码填报规定》(财清办[1996]
176号)填报集体企业单位名称、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所属行业、企业规模、单位
类型等封面标识内容,并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企业、单位法定代表
人签字盖章后上报。
八、各地区、各部门及各级企业、单位在汇总本报表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报表汇总,按照财政部财会
字[1995]11号文件要求,均采取合并方式进行汇总。
(二)各地区、各部门的城镇集体金融企业汇总报表单独上报,不汇入本地区、
本部门汇总报表中。
(三)各级集体企业所属的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应填报集体金融企业报表,由
上级主管单位合并汇入企业类报表。
(四)各级集体金融企业所属的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应填报集体企业报表,
由上级主管部门汇入集体金融企业类报表。
九、本报表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方式上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企业、单位填报本企业单位报表后,上报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或中央主
管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或中央主管部门按隶
属关系对清产核资企业、单位上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审核汇总后、将汇总报表一式三份
分别报送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
(三)各地方清产核资办公室或中央主管部门,须将本地区、本部门的汇总数据
软盘和全部清产核资企业、单位数据软盘一式一份,随同汇总报表一并上报财政部清
产核资办公室。
十、各地区、各部门汇总报表和汇总软盘、基础数据软盘的报送时间,统一规定
为1997年11月30日前。
十一、各地区、各部门在上报清产核资汇总报表时,要附有详细的报表编制说明
和全面的数据分析报告。
附件一:1997年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编报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表适用于参加1997年扩大清产核资的非金融性质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填报。其中:集体事业单位仅填报财清集附表(企业不填)。
二、报表封面
本封面是为全面检索、分析数据的需要而设计的,它由一系列反映企业各种属性
的标识代码组成,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根据本报表的具体要求填
列。
(一)封面左边
1.单位名称:根据企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名称填报。
2.法定代表人: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3.填表人:指企业、单位具体负责编制清产核资报表的人员。
4.通信地址:填写企业详细的通信地址。
5.报送日期:按报表实际报送日期填报。
(二)封面右边:
报表封面右边,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单户企业录入填报的标识;第二类是适
用于小型或不划型企业多户汇总后录入填报的标识。各地区、各部门的大中型集体企
业和集体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逐户进行录入、逐项填报“单户企业录入标识”;
小型和不划型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既可逐户进行录入,也可多户汇总
后录入。选择逐户录入的,则需按规定要求填报单户企业录入的各项标识;选择多户
企业汇总录入的,按规定要求填报多户企业汇总后录入的各项标识,包括汇总录入的
临时代码,汇总录入的企业户数,以及按行业、按资产总额细划的企业户数,以便于
数据的检索、归类和分析。
1.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根据国家各级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团体代码证书核发的代码9位数字填列,即企业税务登记代码。说明:
(1)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单位,应主动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
手续,如因客观原因暂不能办理的,根据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制定的《城镇集体企
业自编临时代码规则》(财清办[1996]177号)编制填报,企业一旦领取国
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统一代码,临时代码停止使用。
(2)这个代码不许空填,也不许填零。因为这个码是企业、单位统计报表的主
码、也是唯一码,不能缺少。
2.直接主管单位代码:指企业、单位上级直接主管单位、企业或部门,由各级
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国家统一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注意:
(1)这个代码在清产核资报表数据汇总中起关键性作用,填报正确与否,对各
级次企业数据影响非常大,特别是在集团性企业层层汇总中,这个代码尤其重要。
(2)这个代码需向上级直接主管企业、单位或部门索要后填报。
(3)第一级次企业填报本身9位代码。
(4)这个代码不许填零。
3.行政隶属关系:指企业、单位的行政归属。具体填报方法按财清字
[1996]12号《关于开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户数清理工作的通知》中
企业行政管理级别的划分规定填报。
(1)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或政府部门(单位)直属
集体企业。
(2)市级:指地(市)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单位(包括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
级政府)直属集体企业。
(3)县级:指县级政府(包括各地[市]区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单位直属集
体企业。
(4)镇级:指镇级政府(含城市街道办事处)直属城镇集体企业。
(5)中央单位:各级中央单位(含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所属集体企
业(不包括已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央企业所举办的集体企业)。
4.企业规模:指企业实际具有的经济实力。工业企业根据国家标准《大中小型
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编制;非工业企业根据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清办字[1995]
53号《关于印发〈大中小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的通知》编制。说明: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中小类代码为7600-8790、8900-9090、
9200-9990的企业,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不划型企业。
5.所属行业:指企业隶属的具体行业。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
码》(GB/T4754-94)中小类的内容和标识填列。如农业种植业为0110、
煤炭开采为0610、铁路运输为5200、房屋建筑业4710等。说明:
(1)企业填报此代码时不受所属部门、总公司等限制;如:工业生产部门所属
的流通企业,填报“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代码,如:煤炭销售批发公司的行业
代码是6212;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脂等的批发公司的行业代码是6211。
(2)凡不属于指定行业的企业,全部填入其他项。
6.单位类型:按所列项目选择其中一项填入空格,其中“7.事业单位”专供
集体事业单位填列。
7.所在地区:指企业、单位实际所在的地区,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区划代码》(GB2260-91)六位码填列。
8.成立年份:指企业、单位经国家批准或注册成立的年份。
9.汇总录入企业临时代码:指多户小型或不划型企业汇总录入时填报的临时代
码,根据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自编临时代码规则》(财清办
[1996]177号)编制填报。
10.汇总录入的企业户数:指多户小型或不划型企业汇总录入的实际企业户数,
并按所列行业和划分的资产总额填报具体企业户数。
三、资产负债简表(财清集企01表)的具体填报
(一)本表所反映的主要内容
本表主要是反映企业各项资产、负债和权益经清查核实前后的情况。
(二)本表的结构
本表是一张帐户式的资产负债表,主栏第一栏是反映企业各项资产的构成情况;
主栏第二栏是反映企业各项负债及权益的构成情况。主栏第一、二栏的宾栏是反映企
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的清查数和经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后的核实数。
(三)有关指标的填报内容
1,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
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及其他流动资产。
2.货币资金:指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
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资金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
3.应收帐款:指企业因销售产品、材料物资和提供劳务而应向购买单位及承包
方收取的各种款项。
4.应收票据:指企业因产品的物资销售、工程结算等持有的、尚未到期兑现的
商业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5.存货: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用于储备的资料,包括原材料、燃
料、包装物、在产品、低值易耗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半成
品等。
6.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指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
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
7.其他流动资产:指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包括预付帐款、
其他应收款等。
8.长期投资:指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
9.固定资产原值:指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
备、家具用具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尚未确定之前,其原价也包括在内。
10.累计折旧:指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数。
11.固定资产清理:指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
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与变价收入等各项金
额的差额。
12.在建工程:指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
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
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等。
13.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指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的固定资产
盘亏、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
14.无形资产:指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原值扣除摊销后的净额。采取有偿转让
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包括在内。
15.递延及其他资产:包括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1)递延资产:指企业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
良及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2)其他资产:指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
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
16.递延税款借项:指企业年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
17.流动负债:指企业将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
18.短期借款:指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的借款。
19.应付帐款:指企业购买原材料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20.应付票据:指企业为了抵付货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
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1.其他流动负债:指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包括“预收帐款、
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未交款、预提费用”等。
22.长期负债:指在一年以上或超过一个营业周期的债务。
23.长期借款:指企业借入一年期以上尚未归还的借款本息。
24.应付债券:指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长期债券的本息。
25.长期应付款:指企业期末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
款。如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外国设备,尚未归还外商的设备价款;在融资租赁方式
下企业应付未付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26.其他长期负债:指除以上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
27.递延税款贷项:指企业年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
28.所有者权益:指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所有者投入
资金以及留存收益等。
29.实收资本:指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股份制企业的“股本”填入此项。
其中:
(1)集体资本:指由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
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以及企业在19
93年6月30日以前国家减免税款形成的资本金。
(2)待界定资产:指目前产权关系不明暂归在集体资本中尚需进一步界定明确
的资本数额。
(3)国家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集体
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4)法人资本: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集体企业形成的
资本金。
(5)外商资本: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
形成的资本金。
(6)个人资本: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
的资本金。其中:职工个人资本,是指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
的资本金,不包括社会个人部分。
30.资本公积:指企业按规定取得的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
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31.盈余公积:指企业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包括法
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
32.未分配利润:指企业尚未分配或尚未指定用途的利润。
四、主要指标表(财清集企02表)的具体填报
(一)本表所反映的主要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1996年主要财务指标及清产核资中资产损失、资金挂帐、
产权界定、价值重估、资金核实等有关工作情况指标。
(二)本表的结构
本表主栏第一栏是反映清产核资企业1996年主要财务指标;主栏第二栏是反
映企业资产的管理状况;主栏第三栏是反映企业资产的界定、重估和资金核实情况。
(三)有关指标的填报内容
1.销售(营业、营运)收入:指企业从事销售产品、商品、提供运输或提供劳
务、各种服务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总额。具体是:
工业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施工企业的
“工程结算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收入”、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和对外经
济合作企业的“营业收入”、运输(交通、铁路、民航)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等
填列此项。
2.销售成本及销售费用:指企业从事产品、商品或提供运输、劳务和各种服务
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成本及发生的各项销售营业费用。具体是:
工业企业的“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商品销售成
本”、“营业费用”,施工企业的“工程结算成本”,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成本”、
“销售费用”,旅游饮服企业、运输(交通、铁路、民用航空)企业的“营业成本”、
“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等填列此项。
3.销售税金及附加: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应负担的消
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
4.其他业务利润:指企业除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收
入扣除其他业务的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如为亏损应以“-”号表示。
5.管理费用:指企业为管理和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6.财务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财务费用。其中利息支出净
额单列反映。
7.投资收益:指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其中包括分得的投资
利润、债券投资的收入以及认购的股票应得的股利和收回投资时发生的收益等。
8.补贴收入:指企业按规定应收的各项补贴收入。
9.营业外收支净额:指企业经营业务以外的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净额。如收入
小于支出以“-”号表示。
10.以前年度利润调整:指因某种原因需要对以前年度的利润和利润分配进行
调整的数额,如为调减利润以“-”表示。
11.利润总额:指企业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以“-”号表示。
12.净利润:指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
13.实际上交税金总额:指企业全年实际上交国家的各种流转税、所得税。
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4.年末在职职工人数:指企业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
15.年末离退休职工人数:指企业年末实际在册的离退休职工人数。
16.年末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指本年度企业支付给在职职工的全部工资总额,
包括工资、奖金等。
17.年末离退休职工工资总额:指本年度企业支付给在册离退休职工的全部工
资总额。
18.本年实际提取折旧额:指企业本年度按照国家规定实际提取的折旧额。
19.土地面积:指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面积。
20.流动资产净损失:指流动资产盘亏、损失、待报废、扣除盘盈后的净额,
如果盘盈大于盘亏、损失及待报废,用“-”号表示。
21.流动资产盘盈:指企业通过实地盘存查明的流动资产实有数量大于其帐面
数量的部分,包括原材料、燃料等自然盈余数等。
22.流动资产盘亏:指企业通过实地盘存查明的流动资产实有数量低于其帐面
数量的部分,包括在日常收发保管生产中发生的计量差错、自然损耗等。
23.流动资产损失:指企业通过实地盘存查明的流动资产损失数,包括坏帐损
失、非常损失(如遭受火灾、水灾、风灾、地震等)和其他损失(如原辅材料损失、
在产品损失、停工停产损失等)。
24.坏帐损失:指企业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
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以及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清查确实难
以收回的应收帐款损失。
25.待报废流动资产:指因各种原因丧失原有生产效能或按规定应淘汰和不准
再使用的待报废的流动资产。
26.固定资产净损失:指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待报废扣除盘盈后的数额。如
盘盈大于盘亏和毁损用“-”号表示。
27.固定资产盘盈:指企业通过清查财产查明的未曾入帐或超过帐面数量的固
定资产,包括未入帐的调入、购建或自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及帐面报废核销
而实物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等。
28.固定资产盘亏:指企业通过清查财产查明的有帐无物或小于帐面数量的固
定资产。
29.固定资产毁损:指因毁损而不能再使用的固定资产损失。
30.待报废固定资产:指已丧失原有使用价值或按规定应淘汰和不准再使用的
待报废处理的固定资产。
31.经营性亏损挂帐:指企业由于经营管理问题造成的亏损挂帐。根据企业财
务报表等资料整理填列。
32.潜亏挂帐:指企业汲有纳入年度损益决算而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开支。
33.其他挂帐:指除经营亏损挂帐、潜亏挂帐之外的各种其他挂帐,包括固定
资产投资挂帐(指国家和各级政府批准的,已完工和停缓建基建、技改项目欠拨、欠
贷和超支的资金挂帐)、财政应补未补亏损挂帐等。
34.有问题的长期投资:指接受企业已破产或倒闭,无法收回的投资金额。
35.投入资金界定:指对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成立时或成立后,有关部门或企
业、单位、个人投入用于本集体企业单位生产(经营)的各种资金或资产进行的界定,
包括界定前、后的数据。
36.经营积累界定:指对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所积累形成的权益
进行的界定。
37.其他界定:指对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各类资产被其他企业占用而关系不
明确所进行的界定。
38.待界定资产:指企业在进行产权界定工作中,因情况复杂,无确切界定根
据,产权归属暂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资产数。
39.重估前全部固定资产原值:指企业经清查实际拥有的全部固定资产帐面原
值,包括清出并已入帐的固定资产盘盈数。
40.属于重估的固定资产原值:指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中,按规定属于
重估范围需进行价值重估的固定资产原值部分,不属重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不包括在
此项内。
41.重估后增值额:指企业属于重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经价值重估后,原值增
加的数额。计算公式为:重估后增值额=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重估前固定资产原值。
42.重估前全部固定资产净值:指企业经清查实际拥有的全部固定资产帐面净
值,包括清出并已入帐的固定资产盘盈数。
43.属于重估的固定资产净值:指企业属于重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帐面净值,
不属重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不包括在此项内。
44.重估后增值额:指企业属于重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经价值重估后,净值增
加的数额。
45.重估前实际年折旧额:指企业重估前当年实际提取的折旧额。
46.重估后按规定应增提折旧:指企业经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按规定折旧率
应增提的折旧数额。
47.重估后预计可增提折旧额:指企业重估后应增提折旧中,根据企业的承受
能力,预计能到位的折旧数额。
48.损失挂帐自行处理数:指企业经清查清理出的损失挂帐数额中,按现行财
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企业自行处理的数额。
49.损失挂帐申报处理数:指企业清出的全部损失挂帐数额中,扣除企业按规
定已自行处理,需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核销的数额。
50.损失挂帐申报处理批复数:指企业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核销的损失挂帐
数额中,上级部门按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同意核销的批复处理数。
51.企业留待以后年度消化损失挂帐数:指企业清查出的损失挂帐数额中,需
留待以后年度逐年自行消化的数额。不包括清产核资中企业按有关规定已自行处理或
批复处理数。
注:本表主栏第一栏的宾栏“金额”,根据企业1996年财务决算相应指标数
填列;主栏第二栏的宾栏“清查值”,根据资产清查数填列;主栏第三栏中产权界定、
价值重估、资金核实的“金额”数,应分别根据企业填报的“产权界定申报表”、
“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资产(资金)核实申报表”中的相应申报数进行填
列、并要求相应指标项目的数额衔接一致。
五、资金平衡表(财清集附表,该表见65页)的具体填报
(一)本表所反映的主要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集体事业单位资产占用、资金来源以及年末职工人数等情况,编制
本表的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城镇集体事业单位各项资产占用与资金来源在清查核实前
后的情况。
(二)本表的结构
本表主栏第一、二栏是反映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占用、资金来源以及1996年
末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情况;宾栏反映事业单位各项资产占用、资金来源的清查数
以及1996年末有关指标数额。
(三)有关指标的填报内容
1.固定资产原值:指事业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原值。
2.折旧:指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额。
3.固定资产净值:指所有固定资产原值扣除已提折旧后的净额。
4.现金:指事业单位填报时点库存现金余额。
5.银行存款:指事业单位在填报时点的银行存款余额。
6.库存产品:指事业单位库存的待销售或待耗费的产成品,包括外购商品。
7.库存材料:指事业单位库存的用各种资金购买的各项物资材料。
8.有价证券:指事业单位用各项资金购买的国库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包括短期
投资中的持有债券及股票。
9.应收及暂付款:指事业单位发生的各项应收以及暂付待转销的款项,包括各
项应收款、代垫款、预付款以及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等。
10.借出资金:指事业单位借给所属有偿使用的各种事业周转金以及对各单位
的长期投资支出。
11.联营投资:指事业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经营形式下的对外投资额。
12.拨出经费:指事业单位对所属下级单位的经费拨款。
13.拨出专项资金:指事业单位拨给所属单位需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
14.其他占用:指上述各项未包括的其他资产占用。如其他货币资金等。
15.负债及视同负责:指事业单位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需偿还及具偿还意义的债
务。
16.应付及暂存款:指事业单位各项应付及暂存款项。医疗卫生机构的“预提
费用”、结转病人欠费”、“待分配业务收支结余”,交通运输部门的“代收运费”
以及科研部门的“无形资产”以及其他单位的同类款项均在本科目反映。
17.借入款:反映事业单位从财政、银行或上报部门借入的有偿使用的各种款
项。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借款”在本科目反映。
18.引入投资:指事业单位所接受的外单位各项投资。
19.个人住房资金:指事业单位职工租用公房预交的保证金、职工缴纳住房公
积金使用后的余额。
20.专用基金收入(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部分):指事业单位提取、设置的各
种专用基金中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部分的期末收支净额。
21.其他负债:指上述各项未包括的其他负债。
22.资金:指事业单位拥有的各项资金。
23.固定基金:反映事业单位用各种资金购买、自制、无偿调入或接收捐赠固
定资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
24.拨入经费:指事业单位按照经费领拨关系由上级财政机关或上级部门拨入
的预算经费的期末未核销数。
25.上级拨入专项资金:指事业单位收到的同级财政机关或上级拨入的事业行
政经费以外的专项资金拨款,包括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其他专项资金”
等。
26.专用基金收入(扣除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部分):指事业单位专用基金收
入和专用基金支出(均扣除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部分)的期末收支净额。
27.住房基金结余:指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入与住房基金支出的期末收支净额。
28.下级上交收入: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收取下级单位的分成等收入。
29.其他收益:指事业单位除下级上交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支结余。
30.周转金:指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或上级部门拨入或经上级部门批准用单位
资金设置的周转性基金,包括专项周转金和储备周转金。
31.其他资金:指上述各项未包括的其他资金。
32.1996年末在职职工人数:指事业单位1996年末实际在职的职工人
数。
33.1996年末离退休职工人数:指事业单位1996年末实际在册的离退
休职工人数。
34.1996年末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指事业单位1996年度实际支付给在
职职工的全部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
35.1996年末离退休职工工资总额:指事业单位1996年度实际支付给
在册离退休职工的工资总额。
36.1996年末土地面积:指事业单位1996年末实际占有、使用的全部
土地面积之和,包括在用、借出和租出等各类土地。
37.集体资金:指事业单位所拥有资金中经产权界定属于集体的部分,包括初
始投入的集体资金及其各项积累。
38.国有资产:指事业单位所拥有资金中经产权界定局于国有资产的部分,包
括初始投入的国有资产及其各项积累。
附件二:1997年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格式(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