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03年和2004年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及禁牧舍饲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挂账及财政财务处理的通知
财建[2004]40号颁布时间:2004-02-26
2004年2月26日 财建[2004]40号
经国务院同意,2003年、2004年两年中央财政负担退耕还林、退牧还草
和禁牧舍饲粮食补助资金,由拨付现款改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挂账。为了加强粮食挂
账资金的管理,保障农民吃粮和饲养用粮不受影响,确保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
舍饲等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实行挂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补助资金挂账包干额的确认和实际挂账的核定
(一)中央财政依据现行中央对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补助资金包干政策,即,退耕
还林粮食补助(口粮,原粮)每斤粮食按0.7元包干标准,退牧还草和禁牧舍饲饲
料粮补助(陈化粮,原粮)每斤粮食按0.45元包干标准,下达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包干挂账限额。
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退耕还林、退牧
还草、禁牧舍饲计划面积,粮食计划供应数量,按每斤口粮补助0.70元、饲料粮
0.45元的标准,在年初下达本年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挂账包干限额。
为防止实际挂账突破包干金额,由县一级组织粮源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将包干限额分
解落实到县。
年度结束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实际供应的粮食数量进行审核。在下达的挂账包干限额内,中央财政按有关省(自治
区、直辖市)实际供应补助粮食数量和每斤粮食补助包干标准,确认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当年挂账包干额。本年实际供应粮食数量少于国家下达计划,结转下一年供
应的粮食,当年不确认挂账。
(二)地方财政部门按实际供应的粮食数量、已供粮食的实际成本核定实际挂账
额。
属于退耕还林工程供应的粮食,在国家下达的计划面积、粮食计划供应数量之内,
在不突破每斤0.70元包干标准的前提下,按已供应给退耕农、牧民口粮的实际数
量和实际购进成本核定挂账。实际购进成本高于每斤0.70元包干标准的,按每斤
0.70元核定挂账。已供粮食实际购进成本的核定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
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确定。
属于退牧还草、禁牧舍饲工程供应的陈化粮,在国家下达的计划面积、粮食计划
供应数量之内,在不突破每斤0.45元包干标准前提下,按已供应粮食的实际数量、
实际价格核定挂账。实际供应价格高于每斤0.45元包干标准的,按每斤0.45
元核定挂账。实际供应价格比照同品种、同质量、同时期的陈化粮市场价格,由地方
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确定。陈化粮实际成本高于实际供应价格
的部分,在陈化粮挂账中反映,不得纳入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和禁牧舍饲粮食补助资
金挂账。
退牧还草、禁牧舍饲工程,根据农牧户的需要供应的口粮,按上述退耕还林工程
粮食挂账核定办法办理。
二、粮食补助资金挂账的管理
(一)粮食补助资金挂账属中央财政挂账,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驻各
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审核、监督和管理。有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任
务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退耕还林中央粮食补助资金挂
账”贷款专户,反映中央财政确认的挂账包干额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定的实际挂账额,
并分设“退耕还林中央粮食补助资金挂账”、“退牧还草中央粮食补助资金挂账”、
“禁牧舍饲中央粮食补助资金挂账”专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粮食补助资金挂账,挂在财政专户。凡用现有库存粮食供应的,粮食企业
向农、牧民供应粮食后,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在供粮次
月10日前按月核定已供粮食的粮食补助资金实际挂账,并按此核销供粮食企业贷款,
将贷款划转到地方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的挂账专户。贷款划转必须手续齐备,供
粮企业、地方财政、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都应在有关凭证上签章。贷款划转的结
算程序及管理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另行下发。
(三)粮食补助资金挂账的起始和计息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2004年供应给
农、牧民的粮食,为贷款划转到财政专户的当日;2003年供应给农、牧民的粮食,
为地方财政部门按粮食供应情况进行记账的当日,地方财政部门没有记账的,按农业
发展银行记账的当日。
从挂账起始和记息日开始,利息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向粮食企业发放的1年期农
副产品收购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由中央财政按季据实补贴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已供
粮食占用贷款在粮食出库日至确认挂账日期间的利息,列入供粮企业供应粮食的合理
费用(已供粮食按政策规定不享受财政利息补贴的,供应粮食占用贷款在粮食收购货
款发放日至确认挂账日期间的利息,列入供粮企业供应粮食的合理费用)。
三、包干结余资金的使用及超包干资金的处理
(一)地方财政部门核定的实际挂账额低于中央财政确认的挂账包干额,低于部
分属包干结余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直接向地方财政部门追加贷款,将资金存入
地方财政部门原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下设
“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账,单独核算),专户储存,按规定使用,同时等额调
增地方财政部门核定的实际挂账额。
2004年供应给农、牧民的粮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省分行与同级财政部
门核对账目后,按季追加贷款,年终按财政部确认的挂账包干额清算。2003年供
应给农、牧民的粮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省分行与同级财政部门核清账目后,一
次性追加贷款。
追加贷款从拨入财政专户之日起计息,利息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向粮食企业发放
的1年期农副产品收购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由中央财政按季据实补贴给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
(二)包干结余资金要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只能用于供应粮食的合理费用开支
和以丰补歉,不得挪作他用。
供应粮食的合理费用是指向农、牧民发放补助粮食的供粮企业在粮食供应环节发
生的有关费用(原则是指车船启运前发生的有关费用,县内短途运输费用,地方财政
安排有困难的,也可以纳入供粮合理费用)。合理费用不含在地方财政核定的粮食补
助资金实际挂账内,补贴资金来源于包干结余,没有包干结余的,由地方财政筹资弥
补。供应粮食合理费用的核定标准及支付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粮食部门、
农业发展银行确定。
(三)地方财政部门核定的粮食补助资金实际挂账额突破中央财政确认的挂账包
干额,突破的部分,不得转入中央粮食补助资金挂账专户,由地方用包干结余资金弥
补,包干结余资金不足的由地方财政筹资解决。
(四)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不得纳入粮食补助资金挂账。包干结余
资金用于供粮合理费用开支及以丰补歉后有节余,地方财政当年安排又有困难的地区,
经财政部批准后,允许从包干结余资金中先垫付一部分调运费,待以后年度,地方安
排预算回垫付的资金。
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增贷款用于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的处理
(一)现有库存粮食不足,需新增贷款购买粮食用于退耕还林(包括禁牧舍饲、
退牧还草)的,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及时发放新增贷款解决。
(二)新增贷款核实际需要购买粮食的数量,分批发放。每批新增贷款规模,由
省级粮食部门按供粮需要数量和每斤粮食补助包干标准,即,每斤0.70元、饲料
粮0.45元,提出申请,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会
同粮食、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确定贷款规模的权限只能集中在省级,不得下放。
(三)省级粮食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协商指定国有粮食购销企
业作为新增贷款承贷企业,承担购买退耕还林(包括禁牧舍饲、退牧还草)粮食的任
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将确定的贷款规模分解下达到
承贷企业的开户行,由开户行及时向指定的承贷企业发放贷款。
(四)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指定企业收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后,
随即全额划入地方财政部门原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
(下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账,单独核算),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购粮价款
和合理费用开支。在划转资金的同时,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收资金等额核定挂账,核销
指定企业贷款,相应增加财政粮食补助资金挂账。
(五)新采购退耕还林(包括禁牧舍饲、退牧还草)粮食,由省级粮食部门会同
同级财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确定采购方案,由指定企业具体承办,购粮价款和合理
费用,用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存款资金支付,调运费由地方财政负担。新采购粮食原则
上应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过规范的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组织粮源。
(六)采购粮食新增的贷款,从划转到财政存款户当日起计收挂账利息,利息由
中央财政负担,按季补贴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企业贷款日至划转日期间的利息,由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贷款滞留的原因向相关责任单位收取。
五、粮食补助资金挂账工作的监管
(一)省级财政、粮食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联合
向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报送“退耕还林、退妆还草、禁牧舍饲粮
食供应和资金挂账季报”,反映本省粮食供应及挂账情况;在年度结束20日内报送
“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供应和资金挂账决算报表”(季报、决算报表
格式另行下达);季报和年度决算必须经财政部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
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章,否则无效。财政部会同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决算
批复。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粮食供应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县级
财政部门对供应退耕还林(包括禁牧舍饲、退牧还草)粮食数量、成本、合理费用、
调运费用等以及是否真正供应给了农户,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和检查,防止虚报冒
领粮食补助、人为增加挂账等问题发生。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对包干
结余资金的管理监督,及时将核定的合理费用、调运费用支付给供粮企业,以确保企
业及时供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积极参与粮食补助资金挂账监督检
查工作,定期检查挂账专户,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财政部,对超包干的挂账,坚决
地予以剔除,不允许转入挂账专户。
(三)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以前年度应供未供的粮食,
在2003年供应的,不纳入挂账的范围,继续用中央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列支。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
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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