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教行政事业单位管理 > 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行[2003]69号颁布时间:2003-08-11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财行[2001]19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2001年起,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装备补助专款及维修补助专款实施项目管理。目前,2001年至2003年项目规划期即将结束,2004年至2006年项目规划期的规划编制工作即将开始。为进一步加强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按照《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547号)的有关规定,保证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积极落实项目专款配套资金
  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中关于“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和“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经费,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应积极、主动地安排落实项目配套资金。
  2、按照各省社会经济条件及财力水平,在2004年至2006年项目规划期中,请你省严格按不低于我部财行便函[2003]43号通知下达的2004年至2006年项目专款预分配资金数    倍的数额落实配套资金。
  3、配套资金原则上由省级财政部门安排落实,个别确有困难的省,可由市(地)、县级财政部门承担部分配套资金。各省在确定省、市(地)、县各级配套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到县级财政、特别是贫困县财政的实际困难,尽可能提高省级、市(地)级的配套资金比例,其中,省级配套资金比例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要求配套资金数的50%。
  4、各省应充分重视、及早动手、多方筹措,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于配套资金没有足额到位的省,我部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中央专款的补助数额。
  三、合理分配安排项目资金
  1、要采用公平、公正、透明的办法,合理分配资金,避免专款分配的随意性。可以采取“因素法”计算分配不同地县的项目资金,所选因素既要反映财政经费保障能力,又要反映政法工作任务量、工作成本及工作实绩。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保证效益的原则筛选项目,避免在地区之间、项目之间搞平均主义。可以采取分年度、分批次的办法安排项目资金,分别轻重缓急在不同的年度选择不同的地区或不同的项目进行集中投入,分期分批地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在安排项目资金时要切实做到“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
  (1)要保证项目专款(包括中央专款及其配套资金,下同)用于真正贫困的地区。“贫困”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财政经济状况为标准,项目专款只能用于国家级贫困县、省级贫困县以及其他财政困难县,不得用于财力相对较好的地区。在相同情况下,要首先解决国家级贫困县的问题。对“其他财政困难县”的掌握标准可以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原则上应以不超过全省人均财力水平为依据。二是以政法机关实际状况为标准,项目专款只能用于现有装备和基础设施状况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政法机关。对于虽然是国家级贫困县,但其政法机关的现有条件已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可以不再安排项目专款。
  (2)要保证项目专款真正用于县级以下的基层政法机关,包括县级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本身及其派出(驻)机构、所属业务场所。除少量共建项目外,省本级和省会市严禁安排项目专款;地市级也不得安排项目专款,个别因经费确实困难需要安排专款的地市级政法机关,只能安排购置急需的技术装备项目。
  (3)要保证项目专款用于政法机关开展业务工作所必需的基本手段和条件的装备及维修项目,不得用于购买应由公用经费解决的办公用品,更不得用于机关非业务用高档装备和设施改造。根据目前各政法机关的状况,在2004年至2006年项目规划期内,建议各部门项目专款安排的重点是:公安装备专款主要用于基层公安部门的个人防护装备、刑事技术设备、通讯设备、业务用交通工具、防暴装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监控设备等,公安维修专款主要用于基层派出所、看守所等业务用房的维修;检察装备专款主要用于侦查诉讼、检验鉴定、信息网络、保密安全防范、诉讼档案管理等设备的配备;法院装备专款主要用于购置法庭设备、档案管理设备、业务用交通工具、网络设备、执行设备等;司法装备专款主要用于县级司法局购置普法宣传设备、基层司法所购置业务办公用设备、业务用交通工具(摩托车)及“148信息网络建设”,司法维修专款主要用于县级司法局业务用房维修。 
  四、认真编制三年期项目规划
  1、各省应严格按我部下达的中央专款预分配资金数额及不低于规定的配套资金数编制项目规划,上报的项目规划不得超中央专款预分配数,也不得将中央专款在公、检、法、司各部门之间和装备、维修项目之间进行调整。
  2、要严格按照“两下两上”程序编制项目规划。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我部下达的项目专款预分配方案和有关要求,商省级政法部门确定2004年至2006年度本省项目规划重点和项目专款预分配方案,向地县财政、政法部门布置项目规划编制工作,尽快完成“一下”工作;地县级财政、政法部门应根据省级财政、政法部门的要求,选择项目单位、编报具体项目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做好“一上”工作。为便于省级审核筛选,减少因可能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而需补报所耽误的时间,建议在“一上”时可按省级下达项目专款的120%编报项目规划,所报项目应根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地县报送的项目规划,商省级政法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对所报项目进行筛选,初步确定纳入全省规划的项目,并将项目内容及项目专款数额反馈给地县财政、政法部门,完成“二下”工作;地县财政、政法部门根据“二下”意见最终研究确认需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完成“二上”工作。为确保规划编制的项目切合实际,在“二上”过程中,地县财政、政法部门可以对省级初步确定的项目进行进一步论证,并与省级有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最终确定真正符合本单位实际需要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地县“二上”的项目编制本省项目规划书上报我部,不得将代编项目纳入项目规划书。
  3、省级财政部门应与政法主管部门一起,在对基层政法机关装备、基础设施维修方面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中央政法部门的行业发展规划,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与中央专款规划相适应的行业规划和2004年至2006年各年度政法部门项目申报的重点,在省级财政向地县下达预分配方案的同时予以明确,指导地县财政和政法部门编报项目规划,使项目规划与部门发展规划相衔接。
  4、要充分论证确定共建项目。用于共建项目的资金应控制在中央补助项目专款总规模的10%以内,即一个规划期三年内所有共建项目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中央项目专款总额的10%。共建项目是指:同级各政法部门之间、跨区域政法部门之间共享、共用的信息网络、通讯、技术手段、法医鉴定等方面的项目。共建项目应在报送规划的同时附有省级财政部门与参加共建的主管部门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把非共建的项目作为共建项目安排。
  5、各地要按照规定的要求,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编制好2004年至2006年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规划,切实保证编报质量。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04年1月31日前将本省2004年至2006年项目规划书一式两份报送我部。 
  五、切实加强项目执行工作
  1、严格按批复的规划组织好年度项目执行工作。三年期项目规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考虑到项目规划涉及面广、技术性及时效性强的特点,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执行及政法工作重点变化情况,商相关政法部门后,对项目规划书中的年度项目进行适当调整。调整项目规划是指新增项目或调整已批复规划的项目内容。调整项目的资金总额应严格控制在一定比例内,其中,规划期第一年为10%,第二年为15%,第三年为20%。
  2、继续做好装备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装备项目原则上由省一级统一组织采购,以实物方式配发到各项目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到装备专款政府采购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要抓好装备项目的资产登记工作,对于用项目专款购置的设备等资产,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调拨、管理规定,由省级政法部门制发固定资产调拨手续,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程序办理固定资产调拨,详细记载资产的配备数量和价值,做好相关帐务处理工作。
  3、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维修专款的管理,坚决杜绝挤占挪用的现象。一是在分配维修专款时,省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尽量集中资金,解决基层的实际问题,要避免平均分配的情况;二是要及时将维修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并监督项目按时完成;三是要建立责任制,对维修专款进行深层次的追踪问效。
  4、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制度和激励机制。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政法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并对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三年规划期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进行全面总结,按《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格式,于每年度和三年规划期结束后六个月内将当年项目执行情况和三年规划期项目验收及总体完成情况分别报送我部和相关中央政法部门各一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