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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竣工<支出>财务总决算编制办法》的通知(一)

外经贸财发[1991]第90号颁布时间:1991-05-10

     1991年5月10日 外经贸财发[1991]第9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财政厅(局),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各驻外使馆经参(代)处,经济商务处,各国际经济技术合 作公司和承担经援项目承包任务的有关单位:   为适应经援项目管理体制的需要,更好地推行承包责任制,加强经援项目的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我们对1985年颁发的《对外经援项目承包责任制财务会计 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补充。现将修改后的《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竣工(支 出)财务总决算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现 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新颁发的财务管理办法规定,项目承包价划分为人民币、美元、当地币三块 (其中当地币价款以美元核定),并分别以人民币、美元、当地币结算。人民币、美 元结算仍由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办理,当地币结算由经参处与国外技术组在国外办 理。这是经援项目财务管理的一个改革,希望各经参处。承包单位和国外技术组等单 位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二、新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变动较多,为便于各单位新旧科目的过渡和账务衔 接,新制度编入了新旧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对照表,请各单位参照此表调整有关账目 和报表。如原使用专用基金科目的单位,执行新制度时应将其余额并入本单位的专用 基金科目;原购置固定资产时采用固定资金与待摊费用科目转账的,执行新制度时将 原固定资金与待摊费用科目余额冲销。   三、新制度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凡新制度开始实施后新签内包合同的 项目均按新制度执行。凡新制度实施前签订内包合同的项目,其财务管理办法仍执行 原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及竣工决算编制办法执行新制度,但原承包项目当地费 用的核算比价仍按原办法办理,核算时不使用待分配汇价差异科目。   四、新制度规定,承(分)包单位及国外技术组的会计年度均定为公历1月1日 至12月31日。为使国外技术组的新旧会计年度衔接,1991年国外技术组的会 计年度调整为1990年12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请各单位在编报1 991年度财务决算时,注意将1990年12月份的数字编入,不要遗漏。   五、各单位在新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函告经贸部。 附件:一、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二、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三、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竣工〈支出〉财务总决算编制办法 附件一: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包括成套项目、技术合作项目、外国实习 生培训项目,以下简称经援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合理使用援外资金,如实 反映财务成果,保证经援项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经援承包责任制项目的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国外技术 组。目前实行预决算制的项目,仍执行(80)外经五字第1123号文颁发的《对 外经济技术援助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经援项目资金按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包合同)价款由承包单 位包干使用,自负盈亏(包括汇价差异)。其财务关系为:经贸部通过中国成套设备 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对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承(分)包单位 对国外技术组。   第四条对外提供经济技术援助是我国应尽的国际主义义务,承担经援项目既是一 项经济工作,又是一项政治任务,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我国的援外方针和有关规 定,在经贸部的统一领导下,严格履行对外协议和内包合同,接受经贸部、财政部、 成套公司及驻外使(领)馆经参(商、代)处(以下简称经参处)对经援项目财务工 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完整、准确、及时地向成套公司、经参处报送有关经援项目 财务会计报表。   对外承包企业承(分)包经援项目的财务会计报表如何与本企业报表汇总,按财 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承(分)包单位、国外技术组,对经援成套项目和人数在30人以上的技 术合作项目、外国实习生培训项目,必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人数在30人以下的技 术合作项目和外国实习生培训项目,必须配备能胜任的兼职财会人员。所有专职和兼 职财会人员,都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认真履行职 责,正确核算、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经援项目的各项经济业务,参与决策,做好财会 工作。各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财会工作的领导,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保障财会工 作正常进行。   第六条承包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并报经贸部备案。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经援项目资金系国家用于实施经援项目的专项资金,承(分)包单位必须 单独设账,单独核算,并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项目实施需要。   第八条经援项目内包合同价款按下列原则核定并结算:   1.凡在国内支付的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出国人员国内工资及工 资附加费、技术服务补贴、制装费、国内旅费、体检检疫费、人身保险费、炊具卧具 费、物资储运费和后勤管理费等费用,均以人民币核定并结算;   2.凡需以自由外汇支付的出国人员国际旅费(包括途中零用费)、国外津贴、 艰苦地区补贴、转口设备、材料费及施工机械使用费,均以美元核定并结算;   3.凡在受援国当地开支的出国人员伙食费、防暑降温费、国外旅费、当地人员 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水电燃料费、物资储运费和管理费等当地费用,均以 美元核定,以受援国的当地货币结算;   4.凡合同规定的人民币价款和美元价款,由成套公司直接与承包单位结算;当 地费用价款,由成套公司通过经参处与国外技术组结算。   第九条内包合同总价中如包含受援国提供的当地费用,经参处应按两国协议或合 同规定及时向受援国领取并按内包合同的规定与国外技术组办理结算。   第十条由受援国提供但不包括在内包合同总价内的当地费用,如受援国委托我方 代管时,由经参处协助国外技术组按受援国的要求或规定办理领报手续,费用开支后, 由技术组列出报销清单送经参处审核后向对方报销。   第十一条经援项目结束后,国外技术组剩余的已结算的当地货币,由承(分)包 单位自行处理,尚未结算的内包合同当地费用价款,由技术组填制经援项目内包合同 当地费用价款未结算情况报告单(附件八),报经参处审核盖章后分送成套公司和承 包单位各一份;承包单位凭此报告单填制内部结算账单报成套公司;成套公司根据经 参处审核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的买卖中间价将尚未结算的当地费 用价款折成人民币拨付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承(分)包单位和国外技术组必须加强经援项目资金的管理,严格按本 办法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有关制度规定的费用标准,合理使用援外资金。国外的所 有报销凭证均需由经办人、证明人和主管财务的技术组组长签字后方可报销。对不能 取得原始凭证的支出,必须填制无单据报销证明单。外文单据要译成中文。境外银行 存款的支用必须采用“双签制”,即由国外技术组在银行办理有两人签字有效的印鉴, 并将双签名单报承(分)包单位备案。国外技术组的会计和出纳必须分开,不得由一 人兼任。要加强经援项目外汇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承包价款结算程序   第十三条人民币结算:承包单位根据内包合同规定编制计划年度经援项目内包合 同人民币价款结算计划(附件一),于10月底前报成套公司审核后汇总报经贸部审 批。按合同规定结算时,由承包单位填制经援项目(内包合同)人民币价款结算账单 (附件二),经成套公司审核后结算付款。   第十四条美元结算:承包单位在内包合同规定的美元价款内根据项目进度用款需 要编制计划年度经援项目内包合同美元价款结算计划(附件三),于10月底前报成 套公司审核后汇总报经贸部审批。结算时由承包单位填制经援项目内包合同美元价款 结算账单(附件四),经成套公司审核后拨付美元额度,同时按结算当日国家外汇管 理局公布的美元卖出价拨给配套的人民币。   第十五条当地费用结算:国外技术组根据内包合同规定和项目实施计划进度,编 制计划年度经援项目内包合同当地费用价款结算计划(附件五)一式三份,于9月底 前报经参处;经参处审核后一份转承包单位审核并于10月底前报成套公司,一份退 技术组,另一份由经参处据以汇总填制经援项目内包合同当地费用价款结算用款计划 (附件六),于10月底前报成套公司;成套公司审核汇总后报经贸部审批。经参处 编报的年度结算用款计划经批准后,凡需国内汇款的,由成套公司按核准的计划分期 分批汇拨。   当地费用价款,由技术组按季向经参处办理结算。技术组于每季度初根据核准的 年度结算计划和项目进度需要,填制经援项目内包合同当地费用价款结算账单(附件 七),经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核签章后交经参处复核(没有监理工程师的直接交经参处 审核),经参处扣除技术组上季末已结算而未支出部分后,即将所余款额拨付技术组, 美元折当地货币的比价按结算当日受援国国家银行公布的买卖中间价计算。   第十六条对计划年度可能签订内包合同的新上项目,其所需人民币、美元和当地 费用的结算用款计划由成套公司直接编制报经贸部。待计划年度内包合同签订后,成 套公司直接增加有关承包单位和经参处的结算用款计划,同时抄报经贸部。   第十七条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分包价款结算办法,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双方在 分包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四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承包经援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要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 行归集、分类。凡经援项目成本开支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纳入经援项目成本 核算;凡不属于经援项目成本开支范围的费用,不得挤入经援项目成本。   第十九条经援成套项目一般以每个项目的单位工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如项目规 模较小,工期较短,也可以每一合同作为核算对象。技术合作项目和外国实习生培训 项目,均以合同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不论以单位工程还是以合同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条经援项目按下列成本项目进行核算:   (一)成套项目   1.材料费:指按对外协议规定,由我方提供用于项目的各种材料(包括试生产 材料)的购入价款。   2.设备费:指按对外协议规定,由我方提供的项目生产(生活)设备和产权属 对方的施工机械及随机零配件的购入价款。   3.人员费:包括出国人员费和当地人员费两部分。   出国人员费指实施项目的出国人员国内工资及工资附加费、技术服务补贴、制装 费、国内旅费、体检检疫费、人身保险费、炊具卧具费、国际旅费、国外伙食费、国 外旅费、国外医药费、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加班费及奖金等。   当地人员费指雇佣当地人员所发生的工资(包括包工工资)、加班费、奖金、劳 保费及招聘解雇等费用。   4.施工机械使用费:指产权属承(分)包单位的各种施工机械在施工过程中发 生的折旧费(或摊销费)、修理费、燃料及动力费、施工机械的安装拆除费;以及租 赁施工机械的租赁费。   5.物资储运费:指由我方提供用于项目的各种设备材料物资(包括施工机械) 所发生的国内外运杂费、仓储费、包装费、商检费、口岸费、保险费和港口费等。   6.临时设施费:指在施工现场使用的生产和生活用房屋及临时设施的摊销费、 修理费等。   7.设计资料费:指为实施项目而进行考察、勘探、设计、编制项目竣工图纸所 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对外协议规定由我方提供的生产所需图纸与技术资料的印制成本、 专用技术费和专利费等。   8.其他直接费:指现场施工发生的水电燃料费和工程保险费等。   9.管理费:指国内管理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人身保险费、差旅交通费、招 标投标费、业务资料费、国内外管理人员办公费、文体宣传书报费、固定资产使用费、 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材料物资盘亏及毁损(减盘盈),手续 费、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及其他费用。   (二)技术合作项目   1.出国人员费:指我方派出人员的国内工资及工资附加费、技术服务补贴、制 装费、国内旅费、体检检疫费、人身保险费、炊具卧具费、国际旅费、国外伙食费、 国外医药费、国外津贴、国外旅费、艰苦地区补贴、加班费及奖金等。   2.技术资料费:指按对外协议规定由我方提供生产管理技术资料的印刷成本、 专有技术费和专利费。   3.其他直接费:指按对外协议规定由我方提供用于技术合作项目的设备、材料 价款及储运费。   4.管理费:指为投标和实施项目所发生的国内管理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人 身保险费、差旅交通费、国内外管理人员办公费、文体宣传书报费、固定资产使用费、 低值易耗品摊销、房租、水电费、劳动保护费、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及其他管理 费用。   (三)外国实习生培训项目   1.国际旅费:指按对外协议规定支付给来华实习生的国际机票费,或我方派往 受援国的技术指导人员国际机票费及途中食宿交通费。   2.生活费:指按对外协议规定支付的外国实习生在华实习期间发生的伙食费、 零用费,或我方派出人员所发生的国内工资及工资附加费、技术服务补贴、制装费、 国内旅费、体检检疫费、人身保险费、炊具卧具费、国外伙食费、国外医药费、国外 津贴、国外旅费、艰苦地区补贴、加班费及奖金等。   3.实习费:指为培训外国实习生所发生的各项业务性支出,如教材、教具费、 授课费等。   4.管理费:指为组织管理实习生所发生的后勤管理及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 等费用(同技术合作项目管理费用内容)。   第二十一条承(分)包单位、国外技术组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计算期内实 际完成的工程(工作)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季计算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实际成 本,按年结算盈亏,不得以预算成本、估计成本、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二十二条为使成本核算准确可靠,各单位应参照国内颁发的各项定额,结合经 援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料工费消耗定额,建立物资收、发、领、退的计量、 计价、检验制度,健全原始记录,同时要划清:(1)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 (2)已完工程(项目)成本与未完工程(项目)成本的界限;(3)经援项目成本 与非经援项目成本的界限;(4)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界限。   第二十三条为做好成套项目成本的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核算和分析,承包 单位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工程预(概)算,并在项目正式 开工前将分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的工程预(概)算汇总表报成套公司一式两份。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都要编制项目成本费用计划,有条件的单位应结合经援项目特 点和内部管理要求,建立由各职能部门和班组都直接参与的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将 成本费用计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完成任务好坏与奖罚挂钩,以加强项目成本费用的 管理与控制。年终时要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成本分析,检查节约或超支原 因,总结降低成本的经验,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章财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管理   1.根据经援项目的实际情况,承(分)包单位在国外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 备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5千元人民币以上两个条件。不同时具备这两个 条件的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2.经援项目的国外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规定为:施工机械五年;生产设备 五年;运输设备三年;生活及管理设施三年。承(分)包单位应根据以上折旧的年限, 采用平均年限法按季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摊入项目成本。季度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当 季计提折旧,季度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李停计折旧。租赁的固定资产,其租金分期摊 入项目成本。   3.国外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进价作为原价;购入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估价)做为原价,重置价与购入价的差额列作 累计折旧;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原价。固定资产运杂 费直接进项目成本的物资储运费,不计入固定资产原价。   4.产权属承(分)包单位的国外固定资产报废时,应由国外技术组组织有关部 门和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填报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及情况说明。单台价值在10万元 人民币以下的,由国外技术组组长审批,报承(分)包单位备案;10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报承(分)包单位审批。   承(分)包单位国外固定资产的报废情况,应送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5.承(分)包单位和国外技术组,要加强国外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 账卡,认真进行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对固定资产调入、购置、调出、出售、清理、 报废等情况,财会部门要严格审查并办理会计手续。   第二十六条材料设备管理:经援项目所需材料设备,应按项目进度、消耗定额、 储备定额和库存情况编制供应、采购计划,严格按计划采购供应,避免积压。要建立 健全各种材料设备的收发、保管、领退和盘点等制度,严格计量、检验。要设置有数 量有金额的材料设备明细账,如实反映材料设备的收、发、领、退及库存情况。耗用 有定额的材料,应实行限额领料制度。项目耗用的各种材料设备,应按成本核算对象 计入成本。   第二十七条低值易耗品管理:要建立健全低值易耗品的验收、领用、报废手续, 按照核定的配备定额和使用期限严格管理,正确合理地进行低值易耗品的分类、计价, 做好核算工作。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次摊入项目成本。   第六章收益分配与意外损失补偿   第二十八条承(分)包单位当年实现的经援项目盈亏,应并入本单位的当年盈亏 总额之内。经援项目的盈亏可与境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盈亏互抵,互抵后按国家对 不同企业或单位的有关规定交纳税金。   第二十九条经援项目税后利润的分配:承(分)包单位如系对外承包企业,其税 后利润按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分配;如系其 他企业,其税后利润则按财政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承包经援项目所结余的美元额度,视同本单位的外汇净收入按财政部的 有关规定办理留成和上交。   第三十一条经援项目因下列意外情况而发生的损失,对外又不能索赔的,由承包 单位提出申请,经参处核实,成套公司审核,经贸部批准后予以补偿:   1.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而给承包单位 造成的损失;   2.由于战争、政变或其他政治上的原因,项目中途停建或延长工期而给承包单 位造成的损失。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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