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9]39号颁布时间:1999-04-29
1999年4月29日 粤府办[1999]3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1999]25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要在抓经济发展的同时,高度重
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以安全保效益、保稳定、促发展的意识。
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的第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
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并按规定设置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机构,健全有关
制度。各级领导要经常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克服各种松懈思想,切实解决安全生产中
存在的隐患,抓好事故防范工作,努力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
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制定的《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并相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办法,每年据此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情
况进行考核,重点抓好县、乡(镇)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工作。企业要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推进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力争
每年有15%—20%的企业聘任注册安全主任,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减少事
故的发生。
三、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检查和监控力度。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重视对重大事故隐
患和危险源的检查监控,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对已确认且影响较大的重大事
故隐患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督促有关
单位限期整治;对整改困难较大的,要采取有力的监控措施,制订方案,分期实施,
防止发生事故。各地、各部门对事故隐患普查、整改的情况,每季度要向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次。
四、抓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结案工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各地发生事故,
企业负责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投入抢救和做好善后工作。凡一次死亡3
人以上的事故,必须在24小时之内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对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重大、特大事故,应立即上
报省政府以转报国务院。特大事故,由省政府直接组织或指定单位组织调查处理;一
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经省政府授权,可由市政府组织调查处理。事故调查、
结案批复工作必须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如期完成,不能在规定时限完成的,应向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批复结案通知要抄送省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及时传递安
全生产信息。
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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