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粤府办[1999]63号颁布时间:1999-07-02
1999年7月2日 粤府办[1999]6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
[1999]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
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通知》精神,严格按照《土
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
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和转让,严禁以“果园”、“庄园”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招商和
炒卖土地。
二、各地要继续建立和完善有形土地市场,规范土地出让和转让行为,对新增的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要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土地转让要按要
求进入有形市场。建立土地资产监督管理和营运机制,促进土地合法流转,从根本上
防止炒卖土地行为。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土地转让、炒卖
土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工作由国土部门牵头,计划、建设、林业、工商等部门
密切配合。要指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各市县的清理工作应于11
月底完成,并将情况书面报国土厅,由省国土厅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四、为确保《通知》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省国土厅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通
知》的实施办法、有形土地市场管理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通知》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土厅反映。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国办发〔1999〕3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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