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通知
穗府办[1997]42号颁布时间:1997-07-03
1997年7月3日 穗府办[1997]42号
为了逐步与国家的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
结合,市人民政府同意,将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比例作以下调整:
一、单位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比例,由24%调整为23%,(县级市可根据
本地区实际确定调整比例);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比例,由3%调整为4%。
二、单位、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方法,仍按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