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滥发会议误餐费、交通费的通知
穗府办[2000]29号颁布时间:2000-06-09
2000年6月9日 穗府办[2000]2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目前,我市大、小会议滥发和超标准发放误餐费、交通费的情况比较严重,违反
了省、市财政部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有
关规定。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
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通知》(财行[1996]547号)规定:误餐费是指“广州
市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联系工作,超过下班时间不能在联系工作单
位搭食,又不能赶回本单位或家里就餐,而必须在外买食者,可领取误餐补助费,每
餐补助标准调整为10元(只限午、晚餐)。”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行政事业单
位会议费开支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1996]30号)也规定:“除县级市和
远郊单位的代表参加第一类、第二类会议期间可安排食宿外,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和参
加第三类会议的代表不安排食宿,会议代表的司机一律不安排住宿。对参加第一类会
议不安排食宿的代表,可发给会议交通伙食补贴,发放标准掌握在会议伙食费开支标
准以内。其他第二类、第三类会议不发交通伙食补贴”。
为严肃财经纪律和加强廉政建设,市人民政府重申,今后凡在市内工作日上班时
间内召开的各种会议,不论何种资金来源渠道,均不得滥发和超标准发放误餐费、交
通费,一律严格按规定和标准执行。各级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切实认真把关,各级审计、
监察部门应加强检查、审计和监督。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