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颁发《广东省会计(审计)事务所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粤财会[1997]1号颁布时间:1997-01-28
1997年1月28日 粤财会[1997]1号
各市财政局、审计局、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审计师协会:
为适应注册会计师协会与注册审计师协会联合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
务所实行统一管理的新情况,规范各事务所的财务管理,现将《广东省会计师
(审计)事务所财务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从1997年1月1日起,各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统一按此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直接与广东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系。
附件;《广东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务管理规定》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广东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务管理的规定
为适应注册会计师协会与注册审计师协会联合,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
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实行统一管理的新情况,规范各事务所的财务管理,
现对事务所原来执行的财务管理制度重新修订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精神,事务所
在财务管理上实行“自主经营、自收自支、自负盈亏、依法纳税、自我发展、自
我约束”的企业化管理原则。
二、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收入必须全额反映,支出按规定如实列支。
事务所经批准设立的分所、分部、办事处不是独立法人单位,财务上不独立
核算,其实现的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应全部纳入事务所统一核算并设帐进行内部
核算,会计报表由事务所上报汇总。
三、事务所的收入除了支付业务支出以及提足按本规定应提取的各项基金的
前提下,实现的收支结余在抵补以前年度的收支缺口和依法纳税以后,由事务所
自行安排使用,有关部门不得任意抽调。在安排使用上应瞻前顾后,提留一定数
额的后备基金,实际发给职工的各种报酬和奖励的增长比例不应超过业务收入的
增长比例。
有些一事务所人员工资仍在挂靠单位开支,收入上交挂靠单位的,应立即纠
正。事务所财务与挂靠单位脱钩后,挂靠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事务所兼职,也
不得在事务所领取报酬和报销机关费用。
四、事务所收入的管理。
(一)事务所收入的管理包括: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其他收入。
(二)业务收入包括:审计收入、验资收入、咨询服务收入(含常年顾问收
入)资产评估收入、培训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三)业务收入应在业务收入科目中全额反映,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抵扣业
务收入。不得从业务收入中搞回扣,不得隐瞒收入搞“小钱柜”。
(四)各独立法人的事务所之间业务合作的收入,由承接业务的事务所(简
称主办所)全额入业务收入帐。主办所分给合作所的收入,合作所开具正式发票
(不能以收据代发票),并据以入业务收入帐;主办所凭合作所的发票冲减业务
收入。
(五)事务所不得搞个人按项目收入分成,严禁搞个人业务收入承包,严禁
个人自行收费,严禁以资金入股的形式分走事务所的业务收入。
(六)利息收入和附营业务收入等均应在关收入科目中全额核算。
(七)事务所是社会公正组织,不得以其资金投资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
(公司)搞收入。
五、事务所支出的管理。
(一)事务所应建立健全费用开支审批和控制制度。费用开支应按规定列支。
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开支,原则上从结余中解决,开办费应按规定分期摊销。
购置房屋、汽车等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资金渠道开支,并按规定提取折旧。
购置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微电子计算机、复印机、打字机、装钉机、碎
纸机等办公设备,可直接在业务支出中列支;单价5万元以上或总值在10万元
以上者应分期摊销。
(二)事务所人员的工资
1.事务所人员的工资,经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计算挂钩比例和工资总额基数与业务收入基
数一般参照上一年的实际数由财政部门核定。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后,按规定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可列作业务支
出,包干使用。事务所可以自主确定工资的发放形式,其内部分配应当贯彻按劳
分配原则,按从业人员贡献大小,工作态度,执业质量,职业道德表现拉开档次,
确定各人的工资标准、工资等级。但每年应从当年新增效益工资中提取不省于
10%的工资储备金。工资储备金累计达到本所工资总额基数50%以后,是否
继续提取,由事务所自行决定。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务所,应建立考核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
考核指标体系。目前,考核指标暂定三个方面六项内容:(1)业务收入。(2)
工作质量。包括:①审计证据;②工作底稿;③工作程序规范化;④审计判断。
三、职业道德。除工资总额按挂钩比例和业务收入的实际完成数提取外,其余指
标达不到要求或有违反的,应适当扣减增长工资额(指比上年增长的工资额);
共中审计判断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扣减全部增长工资额外,主演 应予以惩罚
或追究法律责任。
事务所应将考核指标落实考核到人。
2.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务所,在编人员的工资、津贴和奖
金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标准执行;从社会上聘用的非
在编工作人员可按下列标准在业务支出中列支基本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津贴:
(1)事务所聘用社会人员的基本工资:
正副所长每月:800-1,200元
正副部门经理每月:800-1,000元
项目经理每月:600-800元
一般注册会计师每月:500-700元
一般业务助理人员每月:300-400元
(2)专业技术职务补贴:在事务所从事对口专业并能胜任工作的工作人员
每月给予专业技术职务津贴;
高师职称每月:300-400元
中师职称每月:200-300元
助师职称每月:100-200元
员级职称每月:50-100元
聘用社会人员的劳务报酬,今后,每隔两年可根据本所业务收入和物价指数
上升的情况并参照在编人员工资增长的幅度调整增加劳务报酬。调整数由事务所
提出方案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事务所在编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标准执行
所领取的工资及各项津贴、补贴、奖金,如果低于本规定聘用社会人员同一档次
报酬的,其差额部分可作岗位补贴发给,并列入业务支出。
(三)有工会组织的事务所,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工会经费。
(四)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每年每人可以在1,000元以内列支涉外工作
服装补助费。
(五)事务所开展业务和对外交往的活动费,可按业务收入总额的5%以内,
本着节约的原则,在"业务活动费"中据实列支,但不能作基金提取。
(六)事务所应提取以下基金或费用,在业务支出中列支:
1.事业发展基金。
按业务收入的4-8%在业务支出中列支,用于在业务发展中购建固定资产
等所需的开支。
2.职工后续教育基金。
为培养和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事务所应建立职工后续教育基金,用于员工
脱产培训(包括送国外培训)的开支。
后续教育基金按业务收入2-4%计提,列入业务支出。此项基金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用不完,上交市注协50%,集中用于后续教育所需开支。
3.工作风险准备金。
按业务收入4-8%计提,用于因工作失误而造成的经济赔偿。积累少应多
提,积累多可以少提,但最少不低于业务收入的4%计提。
4.职工住房基金。
为了逐步积累事务所在职人员住房所需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职工住
房基金制度。职工住房基金的来源按规定有多种筹集渠道,其中列入业务支出部
分,可按业务总收入的5-10%计提,用于解决职工住房所需开支。
事务所对在职人员如已给房租补贴,可不再计提职工住房基金。房租补贴数
额,由事务所根据本身的经济能力自行确定,并列入业务支出。
5.职工福利基金。
按照国家对企业的规定办法提取,用于职工福利开支。
6.职工退休养老金。
由事务所自行支付给退休职工退休金的单位,可按当地政府批准的比例计提
职工退休养老金列入业务支出。如果参加当地劳动保险部门办理退休费统筹的单
位,则按规定应支付给劳动保险部门的职工退休统筹费列入业务支出,不作职工
退休养老基金提处理。
7.职工特业保险金。
事务所的合同制职工,如未参加当劳动保险部门统筹办理职工待业保险的,
可按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的比例计提职工待业保险金列入业务支出。如已参
加当地劳动保险部门办理职工待业保险统筹的单位,则在支付给当地劳动保险部
门的职工待业保险统筹费时,直接按支付款列业务支出,不作提取职工待业保险
基金处理。
8.协会会费。
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支出按上年实际业务收入的3%计列(其中中注协1%,
市注协1%)。会费上交办法另作规定。
上述1-4项基金的计提比例,由事务所根据本身的财务状况在规定的幅度
的内自行确定。
六、事务所要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向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会计报表一式
二份,市协会应将审核后的会计报表汇总报省注协,同时附送事务所的会计报表
一份。
七、各事务所可按本规定制定本所具体规定和管理办法,并报省注协备案。
八、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授权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