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调整现行土地审批程序
颁布时间:1998-12-22
对于在广州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发展商来说,今年的8月1日是一条有关用
地政策的时间界限。凡是在这天之前经该市用地会议批出的经营性土地,已经发
出《建设用地通知书》的,可以依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拆迁手续。已经超过《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期限又未办理《建设用地通知书》的将被停办用地手续。
从8月1日这天起,广州市还全部取消经营性用地零星批地的审批方式,对
该类用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实行公开招标招卖制
度。
广州市政府目前批转该市国土房管局工作请示时还明确,广州市每年度的土
地招标、拍卖计划,均要在当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对过去批出和新批出但过期未用的土地,广州市将予以注销用地批文。对签
订土地出让合同一年以上未满两年的闲置土地征收闲置费。对超过两年未开发的
土地,将在收回后统一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或由政府调整使用。
广州市对现行的土地审批程序作出重要调整,特别强调国土管理部门在土地
审批时的提前介入。今后,对于按国家、省的规定,不必经公开招标、拍卖程序
申请用地的,将遵循以下程序审批: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国土部门先行对用地进行预审。其意见作
为审批可行性报告和规划选址定点的必要依据;
用地单位申请用地时,必须同时向国土部门报送有关投资文件;
国土、城规部门分别把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在市用地会议前10天提交市
用地审批小组;
审批小组定案审批后,市规划局申请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土房管局在15天内发出《建设用地通知书》。
经批准后的用地单位向市国土房管局办理统一征地、土地出让及拆迁手续,
并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再到规划局办理建筑报建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