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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用湖南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综[2002]21号颁布时间:2002-06-18

     2002年6月18日 湘财综[2002]21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   为规范农村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票据管理。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 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湘发[2002]5号)的规定,农村税费 改革后,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筹资款、村内共同生产分摊费用以及农民自愿以资 代劳等款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 (票样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8月1日起,正式启用“湖南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原由 财政部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印发的“三提五统”专用收款收据同时废止。 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原发放渠道,对本系统发放的“三提五统”专用 票据认真组织清理,并造具清册、逐级上报;原发放至今还没有使用的空白票据,要 按程序由同级财政部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销毁。整个清理工作要在8月 底前全部完成。   二、“湖南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参照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的规定,由省财政厅统 一印制和发放,市(州)、县、乡财政部门和村民委员会逐级向上级财政部门申领, 乡村免费使用。县、乡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计划、发放、稽核制度,指导村民委员 会规范使用票据。 附件:湖南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票样(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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