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1]381号颁布时间:2001-05-14
2001年5月14日 闽劳社[2001]381号
各设区市劳动局、财政局、省部属驻榕有关单位:
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对不符合国务院国发104号文件规定
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纪
要[2001]23号精神,并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通知如下: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的确认,仅限于符合国务院国
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或
企业改制、转制、拍卖、破产及其它原因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应与在职职工同等条件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以本人提前退休后工资性收入的退休
金为基数,分别按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计算缴纳。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单位
按在职人员的筹集和列支渠道规定安排支出;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办理退休后
所在单位在其个人收入中代扣代缴。参保的提前退休人员享受同年龄段在职职工医疗
保险待遇。
上述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可按政策规定参保,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
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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