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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1]276号颁布时间:2001-05-17

     2001年5月17日 闽劳社[2001]276号 各设区的市劳动局:   为加强失业保险管理工作,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 遇,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和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失业保险金申领 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保险金的申领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在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 内带以下材料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   1、本单位和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凭证;   2、失业人员个人档案;   3、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审批表;   4、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5、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后,将《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和失业、求职登记表,发 给失业人员所在单位,由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填写。   (二)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9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 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 办理。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递交《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和失业、求职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2、本人相片;   3、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复核无误后,发给失业人员失业证。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 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以下情况: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非本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 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其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 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按破产企业有关政策或经批准参照破产企业办理,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在当地失业保险机构规定的日期, 到经办机构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发。同时必须按规定参加就业服务机构的职 业指导和相关的职业培训,并如实向经办机构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 况。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 机构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 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升学或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正在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5)已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6)被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不接受当地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职业指导和 相关职业培训的;   (9)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关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一)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确定: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1999年1月1日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在 1992年6月1日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国务院《失 业保险条例》发布后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 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 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按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 费时间确定:每满一年,领取2个月,员长不超过24个月。   (三)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如下: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0%标准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5%标准发 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80%标准发放。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 6%的标准,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因患病确需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可由 本人或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经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按医疗保 险支出规定的住院治疗费20%-60%发给住院医疗补助金,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 3000元。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按20%计发住院医疗补助金;   2、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40%计发住院医疗补助金;   3、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以上,按60%计发住院医疗补助金;对参与打架斗 殴等违法活动致伤致病的,不得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   当地已将失业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失业人员医疗费用,按当地医疗保险制 度改革方案执行。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补月费和抚恤金合计发放 标准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一次性发给。   (六)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且本单位已为其缴纳 失业保险费的,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按单位为其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 月生活补助费。其月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40%。生活补助费一次 性发给。   (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费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定点的职业培训 机构培训的,凭培训机构证明和职业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等有效证件,经经办机 构审核,可给予一次培训补贴。培训收费不超过500元的,按实际培训收费金额补 贴,高于500元的按500元补贴。经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介绍重新就业,并与用人 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凭职业介绍收费凭证和劳动合同;经经办机构审核, 可给予一次不超过200元的补贴。   就业服务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提供减、免费职业技能 培训和职业介绍的,可事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按上述程序和标准从失业金中给予补助。   (八)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定期发放,不得一次性发放。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将满的失业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 人,并向失业人员说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如其家庭人均收入未达到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提供书面材料、开设服务宙口、设立咨询电话 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按月 将失业证发放情况向就业统计部门反馈。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举 报和监督。   三、关于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 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但不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转移。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凭迁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证明和有关迁移材料,至迁入地 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失业人员凭户粮关系和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 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按原统筹地区的发放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 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 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补助金和 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门诊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本规 定失业人员可享受金额的一半计算。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由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厦门市失业保险金 的发放办法,依照厦门市的有关法规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向题,请及时向省厅 报告。 附: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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