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
皖办发[2005]13号颁布时间:2005-07-04
2005年7月4日 皖办发[2005]13号
为切实改进作风,加强效能建设,提高执政能力,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
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重申并作如下规定:
一、从严控制各类会议
1.减少各类会议数量。凡可通过电话通知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开会;会
议召开的时间和内容相近,出席会议的领导同志和参加人员基本相同,一律合并召开。
2.严格会议审批程序。省委召开的会议,必须报省委常委会议审批,特殊情况
由省委书记办公会议批准召开;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
公会议审批;省委、省政府联合召开的会议,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
同意后,报省委常委会议审批,特殊情况由省委、省政府秘书长协调后,报省委书记
办公会议批准召开。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必须报省委、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批。
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会议,财政部门不得核拨会议经费。
3.控制会议时间和规模。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会议(电视电话会议除外),原
则上开到市级,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半。除每年省委全委扩大会议、全省经济工作会
议外,确需开到县级的,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一次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个主报告、
一个会议小结。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一般只开到市级,每年原则上只
开1次,会期不超过一天半。主办单位要认真做好会前筹备工作,突出会议主题,解
决实际问题,尽量少安排领导同志讲话,提倡讲短话、开短会。省人大、省政协召开
的有关会议也应按照精简的原则,切实提高会议效率。
4.改革会议形式。凡是没有座谈交流、集中讨论和当面对接等内容的全省性会
议,一律用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半小
时。对党中央和国务院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需要以会议形式进一步贯彻落实的,尽
量在会后直接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安排部署。省里的工作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
不重复召开。
5.控制会议规格,减少领导同志陪会。凡中央由部门召开的会议,省里不得升
格为省委或省委、省政府的会议。部门性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位省委领导同志和一位
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会议。未经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部门召开的会议不
得要求各市党政负责同志参加。
二、大力精简各类文件
6.进一步规范发文程序。省委和省委办公厅文件严格实行发文立项制度,未经
立项批准的,省委办公厅不予办理。需要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的文件代拟稿,必须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正式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
府办公厅,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校核、呈签。各部门不得直接报送省委、
省政府负责同志。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收到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文件代拟稿,可直
接转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办理。各地、各部门的请示、报告,要按规定程序报
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办理,不得直接报送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或多头报送。
7.严格控制发文数量。中央文件、电报已发至县团级且要求明确具体的,省里
一般不再另发贯彻意见。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凡已开会布置,或主要内容已见
报,或已印发会议纪要、会议材料,以及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传达的,
原则上不再印发文件。各单位和系统内部的专项性工作表彰,原则上只合并下发一个
表彰通报。同时,加强电子党务和电子政务建设,积极应用现代化办公手段,扩大电
子公文使用范围,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8.严格控制发文规格。凡贯彻中央文件需要发文的,发文规格原则上与中央和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相对应,一般只重点写明具体贯彻措施,不重复中央
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搞党政联合发文。凡属省直部门
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发文,一般不再由省委、省政府批转或由省委办公厅、省
政府办公厅转发。如发文内容涉及下级党委、政府的,报经省委、省政府分管负责同
志同意后,可在部门发文中注明"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
9.压缩文件篇幅和发送范围。省委、省政府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要突出主题,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3000字。个别确需增加篇幅的重要文件,原
则上不超过5000字。《皖办通报》和《安徽政办通报》一般只摘要刊登省委书记、
副书记和省长、副省长在有关会议上的讲话,其中,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讲
话一般不超过5000字,其他负责同志的讲话一般不超过3000字。领导同志的
讲话一般不称“重要讲话”。凡领导同志讲话的主要内容已见报,或已印发会议材料,
不再印发《皖办通报》和《安徽政办通报》。对一些不涉密的文件和领导同志讲话,
可放在党务、政务内网上并允许下载。
根据文件内容确定发送范围,减少发文份数。认真清理各类简报,切实克服简报
种类过多、篇幅过长、多头发送等文牍主义现象。凡未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允许,不得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报送简报。
三、切实减少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
10.规范省级领导同志公务活动安排,切实减少事务性活动。省级领导同志公
务活动均由所在机关办公厅负责安排,未经允许,各部门不得安排或直接邀请省级领
导同志参加活动。各地、各部门举行的会议、活动,一般不邀请中央、国家机关和外
省(区、市)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包括老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省部级领导同志参
加的,必须提前报省委或省政府负责同志批准;确需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老同
志)参加的,需经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由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
按程序申报。重要活动由省委书记办公会议安排。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一般不出席
礼仪性的庆典、剪彩、奠基、揭幕、合影、首发首映式及商务性活动。元旦、春节期
间,党政机关之间不搞相互拜年、走访活动。
11.严格控制各类督查、检查和考评活动。未经省委常委会议或省委书记办公
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批准,一律不得以省委或省政府名义组织督查、
检查和考评活动。以部门名义组织的督查、检查和考评活动,需经省委、省政府秘书
长协调并报分管负责同志批准。
12.严格控制随员和当地陪同人员。省级领导同志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
要轻车简从。一般只安排本机关对应服务的负责同志及身边工作人员陪同。省级领导
同志在调研所在地召开汇报会、座谈会或现场办公会,不安排参加会议的部门负责同
志跟随全程调研活动。地方负责同志不准到考察地点以外的地方迎送,不得对应省级
领导同志随行人员安排陪同,原则上每市陪同人员不超过3人,县(市、区)陪同人
员不超过2人。所到之处不搞欢迎、欢送仪式,不张贴、悬挂欢迎标语。接待标准、
使用警车及宣传报道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3.规范领导同志因公出访安排。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主要负责同
志因公出访时,一般安排有关秘书长简短迎送并作简单报道。省委副书记因公出访,
回省后可作宣传报道。其他省级领导同志因公出访,原则上不安排迎送仪式,不作宣
传报道。省级领导同志到外省的,一般不安排迎送仪式。
14.规范出席有关会议代表的迎送安排。对赴京出席全国党代会、“两会”每
届第一次会议的我省党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可安排简朴、热烈的迎
送仪式,其他次会一般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一位负责同志参加迎送仪式,
省军区及合肥市、省直部门的领导同志不参加迎送活动。
四、坚持领导带头,加强督促检查
15.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
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模范遵守各项制度和规定。省级领导同志所在机关办公厅要严
格执行本规定,带动各地、各部门抓好本规定的落实。
16.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新路子。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