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日 皖政办[2005]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
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明两年我省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规模
2005-2006年,全省开工建设普通商品住房4000万平方米,其中经
济适用住房400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中,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比例应达到
60%左右。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不得少于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国
土资源厅下达的任务,各市、县政府要尽快将其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于6月底前向社
会公布。
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尽可能利用存量土地,确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
地的,要纳入当地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快普
通住房项目规划审查和审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选址,要尽量做到交通方便,配套
设施完善,有利于困难家庭的生活和就业。
二、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
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
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
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
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上浮,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
述标准的20%。合肥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具体标准,报建设部、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各市要定期公布不同级别土地上住房的平均交易价格。
三、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
各地要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管理信息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尽快实
现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和批准预售住房项目网上公开制度,逐步实现商品住房网
上销售。2005年底前,省辖市要实现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四、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
各市、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窗口指导”力度,督促商业银行增加对普通
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支持,从严控制对非住宅和高档次、高价位商品住宅
建设项目的贷款。对个人用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适当上浮贷
款利率,严格控制“转按揭” 贷款的发放。
五、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各市、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房地产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
商品住房销售环节,对销售代理过程中的炒作行为要严厉打击。对尚未取得预售许可
的项目,房地产企业在推介项目基本情况时,不得夸大其词,不得开展内部认购、定
购等违规活动;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要监督开发企业如实公布销售进度和销售
价格。
六、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领导
省政府决定,建立省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建设厅牵头,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物价局、人民银
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等部门参加。各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定期
研究解决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制定政策,采取措施,确
保当地住房价格基本稳定。省政府将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区进行重点监控和督查,
对调控措施不落实,住房价格仍然上涨过快的,给予通报批评。各市贯彻本通知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皖政办
明电[2005]15号)的有关情况于6月底前报告省政府。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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