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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合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意见 

颁布时间:2004-12-16

     2004年12月16日   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 足额发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 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9号) 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提出以 下意见:    一、市级统筹的目标和原则    合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实行市级统筹办法。市级统筹的目标为“统一 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筹调剂”。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是“明确责任、强化 征缴、严格预算、确保发放”。    二、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应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 范围的城镇各类从业人员(具体按《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 若干意见》(合政[2004]58号)执行,统一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统 筹区域的单位为合肥市本级、肥东县、肥西县和长丰县。    三、市级统筹的基本形式    (一)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    市级统筹调剂金的来源,由市财政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每年 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具体额度根据年度基金预算情况和可用财力增长情况,一年一 定。    (二)基金分级管理、分级核算    1、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别存入市、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 专户,专款专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方式和资金拨付渠道不变。    2、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和每月资金支付实际需要按月分别向 市、县财政部门申报用款计划,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市、县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    3、市级统筹调剂金的安排和使用。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在年度养老保险基金 预算中应安排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每年新增财力应主要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在此基 础上,县级养老保险基金发生缺口时,按照市级统筹目标考核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 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另行制定)由市级统筹调剂金进行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与年度 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和养老保险实绩挂钩,一年一定。市级统筹调剂金补助后仍有缺 口的,由县财政自行弥补。    (三)统一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凡在统筹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 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 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编制外人员都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有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的企业和个人,均要执行《合肥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暂行办法》以 及相关配套政策。    (四)统一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计发待遇标准    1、统一缴费费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统一执行20%。 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现行为7%,以后将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高到8%止。自由职业者 缴费费率为20%,其中下岗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16%。    2、统一缴费基数。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或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养 老保险费的基数。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 %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 基数。缴费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底的养 老保险缴费基数。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 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3、统一计发标准和范围。按照市政府64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 [2002]30号)规定标准计发养老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标 准和时间按省规定办理。超出上述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养老金支付项目和数额,不纳入 统筹支付范围。    (五)统一管理    实行市级统筹后,3县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隶属关系不变,养老保险业务实行 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双重领导。    1、基础工作管理。全市统一规范业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统计制度、办 事程序,统一制定使用相关的帐、表、卡、册,统一确定企业和职工的编码,市本级 和三县实现计算机联网,实行统一的计算机管理操作系统,计算机联网后,养老保险 数据中心要统一到市级进行管理。    2、业务管理。养老保险业务由市、县分级经办,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按现行审批 权限办理。各县有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和因工、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报市统一审 批;各县正常退休审批权限不变,但须报市级备案。市本级要加强对三县的业务指导 和监督检查,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程序,完善操作办法,全面提高养老保险管理层 次和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对“两个确保” 继续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多渠 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征缴扩面和清 欠力度,提高基金征缴率,做到“应收尽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 加强基础工作建设,规范业务程序,完善操作办法,大力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 作,尽快实现计算机管理市、县联网,以全面提高全市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和管理水平。    (二)强化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    市、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编制本地区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预算要 以确保养老金发放为原则,以省、市下达的养老保险各项目标任务为依据。各县养老 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由各县社保经办机构编制,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本级预算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 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年度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报 批后,由市、县财政部门向劳动保障部门下达批复,并抄送地税部门。    市、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年度终了时,要如实编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决算。收支 决算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并由社保基金财 务决算工作小组审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确定报出;及时编制预算执行情况表及 分析,分别报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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