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纪委、计委、监察厅、财政厅、外事办公室关于拖欠工资的县乡执行中央纪委有关规定的通知
皖纪发[2002]12号颁布时间:2002-05-08
2002年5月8日 皖纪发[2002]12号
各市委、市政府、纪委、计委、监察局、财政局、外办,各有关县(市、区)党委、
政府:
为认真落实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关于“凡是拖欠工资的县、乡,不得用财政资金上
新的建设项目,更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轿车,领导干部不准出国”的规定,进一步
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促进困难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自2002年起,
凡我省拖欠工资的县(市、区)、乡(镇),都要执行中纪委上述规定。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拖欠工资县乡的确认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
彻落实中办发[2001]11号文件精神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的通知》(皖办发[2001]6号)的有关规定,凡拖欠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财政
供给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和长休人员)的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的,即
为拖欠工资。
2001年底仍有拖欠工资的共有以下20个县(市、区):砀山县、萧县、灵
璧县、泗县、土甬桥区、临泉县、颍上县、阜南县、界首市、颍州区、颍泉区、颍东
区、寿县、霍邱县、金安区、裕安区、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谯城区。
拖欠工资的乡(镇)由各市确认并公布。
二、执行规定的时间
在上一财政年度及以前拖欠工资的县(市)、乡(镇),下一财政年度内均要执
行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
今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规定。今后均自上一财政年度拖欠工资县乡名单公
布之日起执行。
三、执行规定的范围
在已被确认并公布为拖欠工资的县(市、区)或乡(镇)内,凡由财政供给(含
差额供给)的单位一律执行中央纪委关于“不得用财政资金上新的项目”的规定;执
行“不准盖办公楼、买轿车”的规定。
在已被确认并公布为拖欠工资的县(市、区)内的县处级干部、科局级领导干部,
已被确认并公布为拖欠工资的乡(镇)内的乡镇领导干部一律执行中央纪委关于“领
导干部不得出国”的规定。
本通知下发后,凡拖欠工资的县(市、区)、乡(镇)新提出的使用本级财政资
金用于建设项目的申请,计划部门不予审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新盖办公楼和新购
小汽车一律冻结;有关人员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提出的公费出国申请,外事部门不
予审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四、几点要求
1、各地党委、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拖欠工资的县、乡执
行中纪委有关规定工作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措施来抓,要按照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确定主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不允许任何人、任何单位以
任何理由开口子。谁批准,谁负责。
2、各市要摸清本地拖欠工资的乡(镇)底数,及时予以公布,并根据本通知精
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七次全会的有关规定。
3、凡拖欠工资的县(市、区)、乡(镇)的党委、政府要自觉遵守中纪委七次
全会有关规定,主要负责同志要率先垂范,同时要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把中纪委七次全会有关规定落在实处。
4、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
凡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同时根据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和有关干部的领导责任。
各市要将本通知精神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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