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办法
财发[2001]108号颁布时间:2001-02-08
2001年2月8日 财发[2001]1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评估工作,提高项目评估质量,更好地推
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开发项目
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要坚持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规
模开发,注重效益的原则。要坚持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定的原则。
第三条 项目评估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凡是国家、省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都必须通过评估,未经评估的项目(包括确需调整的替代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实施。
项目评估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公正、客观地进行。
第四条 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和项目不同性质,项目评估工作分
别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和市(省直农口有关部门,以下简
称部门)农发办组织。
第二章 项目建议书编报和项目库的建立
第五条 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
地区规划、行业规划,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
条和其他有关政策的要求编制,并对拟建项目作初步说明。
第六条 各县(市、区、农场)农发办,应不定期向所属市(部门)农发办上报项
目建议书。凡列入下年度计划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必须于当年5月15日前上报省
农发办。
第七条 各市(部门)农发办应对各县(市、区、农场)报送的项目建议书进行
初审,将通过初审的项目建议书连同初审意见一并上报省农发办。未经市(部门)农
发办初审而直接报省农发办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土地治理项目库,第二类为多种
经营项目库,第三类为农业科技示范项目库,具体按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
建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的通知》(农发组字[1999]46号)执行。
第九条 省农发办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各类项目立项条件、国家产业政策、市场需求
情况、资金筹措和使用要求,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下达项目审查意见,通过审查
的项目进入省级项目库。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依据审定的项目建议书,对投资项目在技术、工程、经
济、财务和外部协作条件等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分类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提纲的通知》(国农办字[1999]192号)、《安徽省国家农业综合开
发科技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农发组字[2000]1号)所规定的内容编制,
内容不完整或编制不规范的,各级农发办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省农发办根据当年各市(部门)土地治理、一般多经和全省重点多经、
省级立项的科技示范项目投资控制指标的1.5~2.0倍,从项目库中选出项目,
于当年6月15日前通知市(部门)组织各县(市、区、农场)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
第四章 项目评估的权限
第十三条 按照项目分级评估的原则,省农发办组织评估人员对第一类项目库中的
各类示范项目,第二类项目库中重点多经项目、一般多经中的加工业及农业生产服务
业项目和第三类项目库中各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第一类项目库中
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第二类项目库中的一般多经种植业和养殖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评估工作由省农发办委托各市(部门)农发办组织。
第十四条 对于由省组织评估的各类单个项目,各市(部门)须于每年7月31日
前,正式行文上报省农发办,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2份。对逾期上报的项目,当年不
予评估。
第十五条 各市(部门)应认真做好职责分工的各类项目的评估立项工作,并按照
省农发办下达的下年度投资控制指标,确定正选项目和相当于投资控制指标20%的
备选项目,并对选定的各类项目排序,连同2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于
每年8月31日前正式行文上报省农发办。
第十六条 省农发办要加强对市(部门)项目评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必要
时,可对市(部门)农发办上报的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复核。
第五章 项目评估的对象、依据、内容和方法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是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评估。项
目评估工作应采取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
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资金配套与
偿还能力的可靠性和环境可容性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第十八条 项目评估的主要依据是:
1.国家、部门(行业)、地区制定颁布的有关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经济、
产业政策,如财政、计划、科技、金融及税收等有关规定;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
和农业综合开发其他相关政策;
3.省农发办审查通过的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文件;
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分类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提纲的通知》(国农发字[1999]192号)、《关于下发农业综合开发
“四个重点”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农发字[1999]160号)和《安
徽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科技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农发组字[2000]1号)
中有关规定。
5.部门(行业)、地区和省制定颁发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经济参数、价格及
取费标准等。
第十九条 不同类型的项目,评估内容应有不同的侧重
1.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主要评估5个方面:(1)土地资源是否集中连片。凡
是农业综合开发子项目区,中低产田年度改造任务必须集中连片在一个或两个乡镇的
范围内。(2)水利外部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凡是中低产改造项目区,要求其外部水
利条件良好。用水时进得来,能保证作物有足够的灌溉水源,且干渠或干、支渠渠系
完备;排水时出得去,平原圩区必须具有10年以上一遇的防洪能力。(3)主要制
约因素是否摸清,治理措施是否得力。凡是尚待立项的中低产田改造子项目区,必须
查清主要制约因素,如旱、洪、涝、渍、水土流失、土壤脊薄、盐碱化等。针对制约
因素,治理措施必须恰当得力。(4)农民群众开发积极性是否高涨。要考察农民群
众是否有自觉开发的要求,是否自愿投资、自愿投劳及自愿处理中低产田改造所涉及
的土地调整、作物赔偿等问题。(5)乡村基层领导是否重视。是否能设立专门机构,
组织实施班子,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是否注重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配套资金是否落实,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对农民群众投资投劳、工程占用土地、新造
耕地经营等政策问题,是否有切实可行的措施。
2.多种经营项目,评估应侧重于项目规模、技术方案和市场前景。主要评估厂
(场)址选择、产品方案、建设规模、工艺流程、项目资源、原材料供应、市场需求、
是否为重复建设、交通运输等情况。
3.各类示范项目(不含节水农业示范项目),评估应侧重于示范技术(品种)
和示范区基本条件。主要评估示范技术(品种)的先进、适用性,项目区生产条件、
区域代表性及其示范带动作用。对于农业科技示范项目还要评估技术依托单位及技术
推广人员的推广能力、培训推广计划和工作责任心等。
4.节水农业示范项目,评估应侧重于项目规划、技术方案和节水措施。主要评
估示范区的水源条件,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节水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工程措施和农艺、
管理等非工程措施的可行性。
第二十条 各类项目均应评估如下内容:
1、投资估算评估。要着重对项目投资构成的完整性、合理性及计算的准确性进
行评估,要分析投资估算的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工程内容和费用构
成是否齐全,是否有任意扩大计费范围和提高估算标准的情况,是否有漏项、少算或
人为压低造价等情况。
2、资金筹措方案评估。在项目投资估算确定的资金总需要量的基础上,要进一
步对项目资金来源、资金结构、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可靠性进行评估。要评估资
金来源和资金结构是否符合农业开发政策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农业综合开
发专项贷款和农村与农民群众自筹资金(不含投劳折资)是否落实,借款单位是否具
有偿还财政有偿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的能力。要评估资金使用计划是否满足
项目建设合理工期、建设进度的要求。
3、经济效益评估。应重点分析、判断项目效益和费用的识别是否正确,审核成
本费用估算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项目产出物的价格是否符合市场发展前景,
有关税费的估算是否符合现行税收制度的规定,财务盈利能力指标(财务内部收益率、
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等)的计算与分析是否正确合理。
4、项目运营管护机制评估。要评估项目运营管护机制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有利
于项目发挥长期效益。
5、生态效益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对哪些不符合国家、地区环境保护政策规定,
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项目,评估时应不予通过。
第二十一条 根据项目评估工作的实际需要,省、市(部门)农发办要组织专家评
估组,深入现场、实地考察、访问农户、查阅资料、对照图例、分析数据、综合评估。
专家评估组要包括技术、经济和财政方面的专家。技术、经济专家应熟悉本领域及相
关市场的总体情况,掌握技术及其产业化前景,有丰富的技术或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实
践经验,有较高的经济评估能力,有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第二十二条 为了做好项目的评估工作,省、市(部门)农发办要分别建立专家库,
并对专家库进行适时充第二十三条 对于国家评审立项的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
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和现代化示范园区项目,省农发办将依据项目立项条件和区域
代表性原则,从项目库中选取若干个项目,通过公平竞争和专家评估的方式,择优选
取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国家评审立项。
第六章 评估报告及评估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经评估的项目都必须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
进行分析论证的结论,应当实事求是、数据准确、重点突出、分析全面、结论明确。
评估报告应对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生态环境可容性、投资估
算适宜性、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可靠性等逐项予以描述。评估报告的格式附后。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评估人员应尽职尽责,以高度负责、一丝不苟的精神,认真做好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评估工作。对评估选项准确、成绩突出的,每年可予一定的奖励。
评估人员由于工作失误造成评估选项不准的,追回评估费,并给予通报批评;评估人
员循私舞弊的,取消其评估资格,造成损失的,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常用计量单位采用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各市(部门)农发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制定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报省农发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农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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