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还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际[2001]109号颁布时间:2001-02-08

     2001年2月8日 财际[2001]109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还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 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财政厅国际债务处联系。《关于印发〈安徽省世界银行贷款 还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世字[1998]1201号)及《关于印发〈安徽省 世界银行贷款还贷管理办法〉修正条款的通知》(财世字[1999]1317号) 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安徽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还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拖欠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保证按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维护国 家和我省的信誉,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实现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借、用、还”的良 性循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转贷手续的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第三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属于主权外债,被列为国家第一偿还程序。各地要牢固 树立偿还意识,高度重视外债管理工作,加强对外债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合理可行 的外债偿还方案和计划,建立有效的债务约束机制,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   第四条 凡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地方,财政部门应有专门人员负责贷款、债务的 管理和回收;贷款项目较多、还贷任务较重的地方,必须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 员,管理这项工作。财政外资管理机构是各级政府对外工作的窗口,各地要重视和支 持他们的工作,并为其有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各地要做到债务落实,责任明确。对债务没有落实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财政部门要主动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及时落实债务,并履行必要的手续;对因区划变动、 项目设施所有权变更等发生的债权债务转移,财政部门要主动同有关各方做好债权债 务变更划转手续。在落实和回收债务过程中,要向债务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帮助其 树立起偿债意识,争取他们对还贷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做好还贷工作。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广辟还贷渠道,多方筹措还贷资金。有收益的 项目用款单位,其债务应从项目自身的收益中归还;对于按项目受益分摊债务的,由 受益人偿还分摊的债务;对于无创收能力的项目单位,其债务应按转贷协议规定安排 归还。各级各部门在项目实施期间的各项收入和项目结束后的各类节余资金,必须用 于还贷。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转贷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按期足额向 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维护各级政府的信誉和协议的严肃性。对于 已回收到帐的贷款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不能以任何方式再投放。   第八条 为确保按时偿还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 府皖政[2000]5号《安徽省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偿债准备金, 并按照规定筹集和管理偿债准备金。   第九条 为鼓励各地及时偿还到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省财政厅将采取以下奖励 措施:   1.对于无逾期欠款,且能按时足额归还当年到期贷款本息的地方,按偿还本息 的1.5%给予奖励,并给予0.5%的收贷业务费;对虽有逾期欠款,但能按时偿 还当年到期贷款本息的地方,按偿还本息的1%给予奖励,并给予0.5%的收贷业 务费;对虽未能按期按时,但仍能在本年度中偿还当年贷款本息的地方,按偿还本息 的0.5%给予奖励,另给予0.5%的收贷业务费;对于能主动归还以前年度逾期 贷款本息的地方,按偿还本息的0.5%给予收贷业务费;对于由省财政直接转贷给 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的,视还贷情况适当奖励;对于通过预算扣款偿还的债务本息, 不予奖励。   2.为减少资金在途和中转的时间,对省财政厅直接与县签定转贷协议的,由县 直接归还省财政厅;对省财政厅与市统一签署转贷协议的,各县所收债务款项,可通 过市集中归还省财政厅,也可由市通知县直接归还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所 还债务的多少,对照前款的标准及时计算并按转贷渠道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 对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还贷任务的地方,其地方财政也应安排相应的 奖励资金和收贷业务费。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的用途,主要用于必要的收贷开支、业务培训、添置必要的办 公设备和适当奖励各级收贷有功人员。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除采取上述奖惩措施外,还将每年一次对全省的还贷工作进行 检查评比,对做得好的地方,将给予表彰和奖励。评比结果还将做为今后安排各地国 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局在每年年底应将本地区上年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状 况、还贷工作开展情况、债务状况以及今后将采取的措施和打算写成书面材料于次年 元月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