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26日 沪注税[2002]3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管理中心《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新旧会计核算办法衔接
问题的通知》(国税注字[200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
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均自2002年1月1日起按通知要求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二、各税务师事务所应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送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支出明细表》等季度会计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
内向上海市注册税务管理中心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利润分配表》、《支出明细表》等年度会计报表。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新旧会计核算办法衔接问
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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