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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8-04

     2005年8月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今年8月起,由原人均290 元/月,调整为人均300元/月,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市、区县财政分担。    特此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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