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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化工工程师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沪价费[2005]38号颁布时间:2005-08-04

     2005年8月4日 沪价费[2005]38号 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申请新增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沪人 [2005]9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公用设备工程师等 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47号)的精 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收取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 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执收主体为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收费对象为参加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的人员。   二、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 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75元(基础考试为二个科目),注册电气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专业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 95元(专业考试为四个科目);报名费每人每次10元。   三、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附样张),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 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四、上述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收入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 [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收入按规定应分别缴入中央财政和市 级国库。其中:基础考试每人每科考务费30元上缴中央国库,专业考试每人每科考 务费50元上缴中央国库。执收单位收取的考试费除上缴中央国库外,其余部分均上 缴市级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请执收单位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收费许 可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六、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 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规定自2005年报名工作开始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 应根据国家重核批的标准予以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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