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师和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沪财预[2005]36号 沪价费[2005]33号颁布时间:2005-06-30
2005年6月29日 沪财预[2005]36号
沪价费[2005]33号
上海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申请新增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沪人
[2005]72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和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17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
改价格[2005]147号)的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收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师和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费,执收主体为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收费对象为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设备
监理师和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55元(主观题、客观题共四
个科目),报名费每人每次10元;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客观题每人
每科55元(共三个科目),主观题每人每科65元(一个科目),报名费每人每次
10元;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60元(共四个科目),报名费每
人每次10元。
三、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
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四、上述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收入按规定应分别缴入中央财政和市级国库。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每人每
科考务费中客观题8元、主观题12元上缴中央国库;注册设备监理师每人每科考务
费中客观题12元、主观题20元上缴中央国库;土地估价师每人每科考务费中的15
元上缴中央国库。执收单位收取的考试费除上缴中央国库外,其余部分均上缴市级国库。
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请执收单位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收费许
可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六、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
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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