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资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资[1995]234号颁布时间:1995-11-24
1995年11月24日 津国资[1995]2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各行政事业主管局;各社会团体;各民主党派;各区、
县财政局(国资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
际情况,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进行1996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一并执行:
一、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我市行政事业
单位和本市驻外省、市的上述行政事业单位都应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办理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对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不进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
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登
记证》)统一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制,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该证使用五年,第一年为设立登记,其他年度进行年
检登记。该证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一式三份,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后留存一份,
由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各留存一分。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到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办理产权登记。
四、一九九六年的产权登记均按照设立登记办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
需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一)国有资产来源说明的书面材料;
(二)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用和资产来源平衡表(表样附后);
(三)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全面清点、核查的书面报告
(报告格式附后);
(四)已办理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五)一九九五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六)国资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五、产权登记办理程序。各主管部门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领取本系统所需的
《登记证》,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填报后,连同按上述规定应提交的有关资料报
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并对《登记证》签署意见后,携所属各单位的《登
记证》和应提交的有关资料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证》的审定手续,并
核发《登记证》。
六、一九九六年的产权登记按以下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995年12月至1996年2月为准备阶段。主要进行发动、宣
传报导、业务培训、资产清查。
第二阶段:1996年3月至5月为登记阶段。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进行登
记,主管部门、国资部门进行审查并予发证;
第三阶段:1996年6月至7月为统计汇总阶段。由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县国
资部门对产权登记有关资料进行微机录入、汇总工作。市级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
将本系统的汇总表及汇总软盘报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区、县国资部门于7月10
日前将本区、县的汇总表及汇总软盘报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第四阶段:1996年8月以后为总结、评比、表彰阶段。届时,我局将根据各
系统、各区、县的产权登记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七、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产权登记工作及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于1995年
底以前,对本单位的全部资产进行全面清点、核实,对账外资产要登记入账,经对物、
卡、账核实无误后,填制《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用和资产来源平衡表》并按规
定编制《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全面清点、核查的报告》。
八、按《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应进行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进
行产权登记;对不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的单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进
行通报批评、停办资产处置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等事项,并建议财政部
门缓拨其经费。
附件: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1995年3
月25日 国资事发[1995]31)(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