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收取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的通知
财综[2000]10号颁布时间:2000-02-29
2000年2月29日 财综[2000]10号
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
为了培育发展我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维护旧机动车交易正常秩序,严厉打击盗
窃、抢劫、走私机动车犯罪活动,堵塞销赃渠道,保持我市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根
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收取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的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为了保护旧机动车交易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旧机动车交易应一律在我市经
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交易,并需经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办公室)对交易车辆进行上市前的检验、鉴证、价格评估。
二、市办公室按照旧机动车交易额的1%收取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专项用于
市办公室及各分检所的业务支出。
三、市办公室负责归集下属各分检所收取的收费资金,并按月汇缴市财政专户。
各分检所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监制收费票据,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各分检
所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四、市办公室本着合理开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统筹安排经费支出,
并根据各分检所人员和业务情况统筹编报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综合处审核拨付。
五、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通
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