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财政部门办理2000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的通知
财综[2000]12号颁布时间:2000-02-29
2000年2月29日 财综[2000]12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邮政储汇局: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2000年国债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债字
[2000]20号)及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债字[2000]21
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就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兑付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0年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的计息规定
1、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期限3年,于5 月1日到期还本付息,
年利率9.18%。每百元到期国债本息的计算公式为:100+100×3×9.18%=127.54元。
2、1997年采用填制"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方式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凭证式国
债,从3月1日起陆续到期还本付息。截止到 2000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持
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56%计付利
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计付利息;满三年的按年利率9.18%计付利息。
持满三年(对月对日)的投资人,每百元到期国债本息的计算公式为:100+100×3×
9.18%=127.54元。
3、1995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
7月1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5.86%。每百元到期国债本息的计算公式为:100+100×
5×15.86%=179.3元。
二、2000年财政部门办理特种定向债券付息的计息规定
1、1996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
9月3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四年利息,年利率8.8%。
2、1997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
9月22日开始(按交款日对月对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三年利息,年利率8.8%。
3、1998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
11月20日开始(按交款日对月对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二年利息,年利率5.85%。
4、1999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定向(二期)国债,期限5年,
10月25日开始(按交款日对月对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一年利息,年利率3.5%。
5、上述各类到期国债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6、以上特种定向债券的利息支付及1995年特种定向债券的还本付息由市财政局
国债服务部办理。
三、财政部门办理实物国债兑付的具体规定
1、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于5月1日到期开始兑付,5月份将是实
物国债兑付高峰月份,为了及时掌握兑付进度,各单位应分别于5月10日、5月18日、
5月31日以前报送5月份兑付旬报表,其余各月月后的第2天按时报送国债兑付月报。
2、2000年度国债兑付截止期为11月30曰,从2000
年12月1日(含本日)起发生的兑付业务纳入下一年度统一结算。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在
11月30日后尽快结清全年的兑付帐务,务必于12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2000年国债
兑付收尾报告表"及相对应的"国债兑付券面汇总表"。"2000年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反
映的是从1999年12月1日起至2000年11月 30日止,除凭证式国债以外实际兑付的到期
国债本息金额(含以前年度到期国债);"国债兑付券面汇总表"反映的是从1999年12月
1日起至2000年11月30日止实际兑付的除凭证式国债以外的其它国债券面明细。"国债
兑付券面汇总表"中的券面金额合计应等于"2000年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中各年国债的
本金总额。
3、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发生多起机制假券案件,发案范围之广,假券仿真程
度之高,犯罪金额之大,是历年少有的,对此各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在兑付工作
中,国债兑付业务经办机构必须提高警惕,加强反假防假意识,防范假券流入,保障
国家资金的安全,一经发现假券应立即上报市财政局综合处。
四、凭证式国债兑付的具体规定
1、办理凭证式国债兑付的程序仍按市财政局财综[1998]5号文件办理;
2、发行期内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时(对月对日)不收取手续费;发行
期后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在该债券兑付期开始后,不收取手续费。
3、凭证式国债兑付收尾与实物券兑付收尾工作同时进行。
五、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类国债,仍可继续办
理兑付手续,计息办法按原规定执行,逾期不加计利息。兑付期过后各单位仍继续办
理各年度到期国债的常年兑付业务。1989年至1991年发行的特种国债,目前仍有一部
分未办理兑付手续,各单位要继续做好摧兑工作,同时应将未兑付的特种国债情况于
8月30日前上报市局综合处。
六、各兑付单位上报的兑付报表是进行兑付资金管理及年终资金结算的依据,具
有严肃性。各单位要确保上报的兑付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七、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国债兑付资金的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保证兑
付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