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企一[1996]35号颁布时间:1996-03-18
1996年3月18日 财企一[1996]35号
财税系统各单位、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96]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从1996年1月1日起,对新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
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市财政局以财企一[1994]57号文件转发)第一条
第(一)、(二)、(三)、(四)、(七)款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其减免
税执行期限,均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
(1996年1月30日国税发[1996]2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