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免所得税的通知
财企一[1994]146号颁布时间:1995-01-06
1995年1月6日 财企一[1994]146号
各有关企业主管局、各财税管理处、各地方税务分局:
今年开始实施的流转税制改革,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了减税、免税,并采取了税务
部门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或由财政部门返还等形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
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是否并入企
业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由税务部门对企业减免或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实际返回给企业的流转税,企业要全部
作为“补贴收入”,反映在企业当年损益中。上述税款,企业要首先抵补当年和以前
年度的亏损及消化潜亏,对抵补亏损和消化潜亏后余下的净利润部分,免征所得税,
全部转入企业盈余公积金。
年终,企业计算提取工资时,应将财政部门返回的流转税税款抵减企业应交增值
税,不得重复计算提取效益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