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净化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维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通知
财会[1996]10号颁布时间:1996-03-18
1996年3月18日 财会[1996]10号
各有关委、局(总公司),区、县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已经正式实施两年多了。两年来,在社会
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市注册会计事业有了迅速发展,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中起到明显作用。但是,目前我市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非常混乱,有的单位和部
门出于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利用行政权利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依法
独立执行社会审计业务加以干涉,强行划定“执业”范围,责令企业本应属企业
自主委托办理审计业务要由他们指定事务所才能办理。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
法权益,净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制止违法行为,特作如下通
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
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九条规定:“会计
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第三十条规定:“委托
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因此,凡是法律规
定应由注册会计师办理的社会审计业务,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至于委托
哪家事务所办理,完全由企业自主选择,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不得干涉,事
务所能否接受委托,则由事务所根据主、客观条件自主决定。对于干预企业自主
委托和注册会计师独立执业的行为,委托人和事务所有权依法进行抵制,直至向
司法机关提出诉讼。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和独立、客观、
公正、廉洁的原则。不准依靠行政权利和任意降低收费标准、降低执业质量或给
“好处费”、“提成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更不准受授他人旨意,对弄虚
作假、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知情不报或通同作弊,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验
资报告。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的业务,要承担民事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凡未经批准承办
注册会计师法定的业务单位,必须停止其违法活动,否则,将没收其全部违法所
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