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委员会关于降低口岸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字[1995]第265号 财综联[1995]第58号 津政口发[1995]第104号颁布时间:1970-01-01
津价费字[1995]第265号
财综联[1995]第58号
津政口发[1995]第104号
天津口岸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领导批准,为了促进我市及腹地省市外贸事业的发展,全面降低货
主在口岸的各项费用,进一步提高整体服务质量,增强天津口岸的竞争能力,决
定降低天津口岸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降低收费标准,即经由天津口岸进出口的外贸物资收费标准由原来收取
货值的0.5‰降至0.25‰。
二、实行汇率并轨。将人民币与外汇的汇价清算,由人民币兑美元按1:5.8
的固定汇价,改为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人民币与美元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
三、关于收费范围和方法及收费资金的管理办法,仍按原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五、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口岸委按其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