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计划委员会、天津市世界银行贷款办公室、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加强世行贷款天津工业发展项目管理的通知
财外经[1995]18号颁布时间:1995-05-22
1995年5月22日 财外经[1995]18号
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
世行贷款天津工业发展项目已经生效,项目即将实施,为了合理、有效地使
用资金,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现对世行贷款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
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世行贷款项目管理的领导。世行贷款周期长,要求严格,为此,
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应设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管理项目的实施和执行的全
过程,并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
二、切实加强项目资产和贷款抵押物管理。项目的评估报告被世行批准后,
项目单位即公司及单位以财产抵押的形式与市财政局(市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
和中间金融机构分别签订转贷协议和贷款合同。企业在债务还清之前对已抵押的
企业财产不得重复抵押。
三、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支出。各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严
格按照世行批准的评估报告执行。必须更改的,应报请批准。世行贷款和配套人
民币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超支。对于项目单位自筹的配套资金,应与项目实
施,贷款同步到位。项目的贷款利息(自筹部分),承诺费应由项目自筹资金解
决,银行不予贷款。
四、项目的采购、支付应按世行批准的评估报告和《采购指南》《世界银行
支付手册》及我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切实克服一些部门和单位的随意性。对于超
程序、不按规定办理的,将不予办理支付。
五、项目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拟订的《世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规
定》,并应确定专人负责世行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世行贷款项目应单独核
算、单独记帐、单独编制财务报表。项目的会计资料应按会计档案的要求妥善保
管。
项目单位应接受审计、财政、银行等部门的检查和支付监督,并予以支持和
配合。
六、世行贷款项目实施及清偿债务期间不得以世行贷款引进的设备、物资等
做股本对外搞合资、合作。对内未经市计委、财政局、中间金融机构批准不得擅
自搞联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产权,调出或变卖。
七、各有关世行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执行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按照
各自的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搞好世行贷款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