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加强世行贷款卫生VII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外经[1996]40号颁布时间:1996-12-23
1996年12月23日 财外经[1996]40号
天津市卫生局:
为保证世行贷款项目的顺利执行,保证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现根据
世行贷款卫生VII项目《信贷协定》规定,对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如下,请遵照
执行。
一、世行贷款卫生VII项目的各项费用开支,要严格按照项目《信贷协定》、
国家计委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年度计划中规定的项目活动范围执行,
凡是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开支,不予支付。
二、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的管
理、核算。并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世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进行记录、
核算,并定期编制项目“资金平衡表”、“工作进度表”等报表,于每季末10
日内报送市财政局。
三、贵局和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世行贷款项目资金的管理,项目所需的配
套资金要按照计划及时到位,保证项目资金的需要。配套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
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通过贵局慢病处批准,并经人民币周转金专用帐户支
付。如部分项目所需配套资金是由相应的区(县)卫生局、医院等部门承担的,
可以从本部门项目专项经费中列支。
五、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使用的审核、签字制度。确定专门的项目负责人,
对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进行审批,并对原始单据签字。各项开支均要取得合格
的发票。区(县)卫生局、医院等单位支出的项目凭证,除项目负责人签字外,
应经过贵局慢病处审核、背书。否则不能计入该项目支出。
六、所有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凭证,要单独立卷,单独装订,并妥善保管,
做到整齐、规范。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按照市档案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