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宁夏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宁政函[2012]226号颁布时间:2012-12-20
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报来《关于落实自治区信访综合楼股权回购免税的请示》(宁政机发[2012]1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对宁夏金佰隆投资有限公司退出自治区信访综合楼股权投资收益945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免征,请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办理免征手续。
上一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的公告
下一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宁夏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