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22日 陕国税函[2001]301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1]570号)规定,现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西安管理总部缴纳企业所得
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西安管理总部(其下属营业网点为: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西
安文艺路证券营业部,下同)在2001年底前,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
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号)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
所得税。
二、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西安管理总部,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
缴企业所得税。
三、从2001年度起,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西安管理总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
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西安管理总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并合)
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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