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6日 市国税函[2001]60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1]56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招商银行西安分行所属各支行(名单略),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
法,由招商银行西安分行统一汇总在市国税碑林分局预缴。
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所属各支行,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
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监管和检查。
附件:招商银行西安分行所属支行名单(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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