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31日 市国税发[2001]552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6月1日前,由于认证设备等原因,一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
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及时认证,为了加强增值税的管理,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增
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必须经过
认证后方可抵扣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具日期在2001年6月1日以前的增值税防伪
税控专用发票,城郊9个管理局所属企业的补认证工作,分别由稽查二、三局办理,
具体范围以稽查二、三局的稽查范围确定;阎良、临潼、长安、蓝田国税局所属企业
的补认证工作,由稽查二局办理,户县、高陵、周至县国税局所属企业的认证工作,
由稽查三局办理。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具日期在2001年6月1日以后的增值税防伪
税控专用发票,仍由企业目前所属各分局、各县国税局负责认证。
三、各分局、各县国税局在搞好所属企业认证工作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协调
工作,稽查二、三局负责做好各分局、各县国税局所属企业的补认证工作,以保证金
税工程工作的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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