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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市国税发[2001]552号颁布时间:2001-10-31

     2001年10月31日 市国税发[2001]552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6月1日前,由于认证设备等原因,一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 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及时认证,为了加强增值税的管理,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 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必须经过 认证后方可抵扣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具日期在2001年6月1日以前的增值税防伪 税控专用发票,城郊9个管理局所属企业的补认证工作,分别由稽查二、三局办理, 具体范围以稽查二、三局的稽查范围确定;阎良、临潼、长安、蓝田国税局所属企业 的补认证工作,由稽查二局办理,户县、高陵、周至县国税局所属企业的认证工作, 由稽查三局办理。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具日期在2001年6月1日以后的增值税防伪 税控专用发票,仍由企业目前所属各分局、各县国税局负责认证。   三、各分局、各县国税局在搞好所属企业认证工作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协调 工作,稽查二、三局负责做好各分局、各县国税局所属企业的补认证工作,以保证金 税工程工作的顺利运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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