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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0]010号颁布时间:2000-01-05

     2000年1月5日 陕国税函[2000]010号 西安、咸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的通知》(国税函[1999]872号)的规定,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1999年度上缴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标准为215万元(具体见附件)。其所属企 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 整。 附件: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陕西柴油机厂           90   兴平市  2、 西安东风仪表厂          60   西安市  3、 西安精密机械研究所        45   西安市  4、 中国船舶工业热加工工艺研究所   15   兴平市  5、 中国船舶工业技术档案馆      5    兴平市         合  计         21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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