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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等三户企业1999年度向其总机构上交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0]023号颁布时间:2000-01-18

     2000年1月18日 陕国税函[2000]023号 西安、宝鸡、咸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9]931号)规定:西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西安中远国际 货运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西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1999年度按各 自业务收入的2%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价准上交的管理费 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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