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12日 陕地税发[2002]105号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农业(畜牧)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
3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
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为了认真贯彻《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鼓励饲料工业健康发展,
做好国家对饲料行业的优惠政策工作,加强对减税过程的有效控制,确保减税政策的
顺利实施,结合我省饲料企业的实际,现将我省饲料行业实施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政
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减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
  根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中有关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
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
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我省以下饲料企业属享受减
税优惠的范围:
  1、饲料加工企业:畜禽水产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混合饲料、
宠物饲料的生产加工企业;
  2、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麦饭石、沸石粉、
石粉、膨润土和植物载体的企业;
  3、粮油加工企业:生产饲料用饼粕、麸皮、次粉等农副产品的加工企业;
  4、植物饲料原料企业:加工苜蓿粉、松针粉、槐叶粉及植物茎叶粉企业;
  5、生物活性饲料企业:生产酵母饲料、酶蛋白饲料,微生态制剂的企业;
  6、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生产骨粉、肉骨粉、羽毛粉、水解羽毛粉、血粉、肉
粉、皮革蛋白粉等动物蛋白饲料和玉米蛋白粉、酒精糟(粉)、酒糟、啤酒糟等植物
蛋白饲料的企业;
  7、畜禽鱼用酶制剂生产企业;
  8、畜禽鱼用香味素调味剂生产企业;
  9、饲料加工机械企业:以生产加工饲料和农作物秸杆饲料机械加工企业。
  二、减税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享受减税政策的企业除符合第一条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外,
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第一条范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
  2、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物活性饲料、酶制剂、香味剂生产企业
已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预混合词料生产许可
证》和省饲料工业办公室产品批准文号;
  3、饲料加工企业;玉米蛋白粉、小麦麸、骨粉、血粉、皮革蛋白粉、肉粉、肉
骨粉、羽毛粉、水解羽毛粉、酒精糟、酒糟、啤酒糟加工企业;麦饭石、沸石粉、石
粉、膨润土、植物载体生产企业;豆粕(饼)、棉粕(饼)、胚芽粕(饼)、菜粕
(饼)和其它饼(粕)类、植物载体类加工企业已取得省饲料工业办公室核发的《陕
西省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合格证》和标签认可号。
  三、减税程序
  对符合减税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第一年逐级
上报省地税局进行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减
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概况,主营业务项目及其收入、当年经营情况、
当年主管业务收入符合规定比例的依据,申请减免税依据和金额等内容);
  3、企业当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4、企业当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5、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执行税率确认书(见表1);
  6、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批文复印件;
  7、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合格证书和标签认可号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各级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报后,应认真仔细核对其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及时
给予办理,并逐级上报省地税局进行审核确认后抄送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第二年及以
后年度报经市级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
  四、办理要求
  (一)受理时限。2002年10月31日,企业申报截止,之后税务机关不再
受理,新建企业除外。以后年度1月至4月为申报时间。
  (二)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税务机关。对不符合规定,弄虚作假
而骗取减税的企业,除取消减税资格外,严格按税收《
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企业减税工作中,不得强行指定税务代理,要增加工
作透明度,认真及时地为企业办理相关减税事项。对2001年度符合上述条件的企
业,办理减税事项应同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一并进行。
附:1、企业所得税执行税率确认书(略)
  2、《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
与饲料行业相关目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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