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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6]152号颁布时间:2006-11-08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区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我区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误操作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信心中心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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