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工作守则
颁布时间:1996-12-05
1996年12月5日
第一条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理论,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
第二条 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税收政策法规,刻苦钻研业务,
不断提高政策业务素质和征收管理水平。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云南省
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实施办
法》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坚持依法治税,避免重复征收。依法查处偷漏抗税,防止纳税人逃避税
收。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促进源头征
收,为发展生产、促进农产品流通服务。
第五条 对省外运入我省的应税农产品,只查验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
(指海参、鲍鱼、干贝、燕窝、鱼唇、鱼翅)、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
脂和牲畜产品。
对起运地在我省境内跨县运输的应税农产品在全省范围统一查验。
第六条 查验项目包括应税产品的品种、数量与所持“外运证”是否相符及“外
运证”是否有效。
对持有效“外运证(货证相符、日期有效)的,查验后应予放行。
对持有效证明(有从商业单位进货正式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验货票相
符,不属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的,应予放行。
对偷漏税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对抗税案件应及时通知税检室(或执行室)依法律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税收政策,做好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
第八条 秉公办事,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不参与败坏社会公德的活动,勇于同
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禁止接受纳税人吃请送礼,禁止收“人情税”,不允许出现包屁纵容纳
税人偷漏拖欠税款的行为。
第十条 禁止向纳税人借钱、借物或随意扣压钱物、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第十一条 禁止收税不开票,以白条抵税,正确填写有关票证,遵守票证管理办
法。
第十二条 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礼貌待人,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文明执法。
第十三条 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记录查验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反馈征收情况和
征收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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