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

云政发[1986]155号颁布时间:1986-10-30

     1986年10月30日 云政发[1986]155号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领取车船行车执照的机动车船均应依照《条例》及本细则 的规定,由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采取定额征收,我省车船使用税适用的税额依照本细则所附 《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免税单位的车船,如出租营运或自办 工商企业使用,应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除《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七项免税范围外,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精神,对下列车船暂不征收车船使用税:   (一)非机动车船。   (二)厂、矿区内使用的工程车辆。   (三)履带式拖拉机。   (四)一次报停六个月以上的车船,经申报并持有当地监管站证明,由税务机关 审核后,停驶期内免纳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计征,半年缴纳。缴纳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   第七条 机动车的挂车,按机动车的五折计税;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拖拉 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税,税额按五折计税;客货两用车按载货车征税;船舶中的拖 轮按马力(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计税,拖轮所拖的非机动船按吨位计算。   车辆(包括拖拉机)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者按一吨计 算。船舶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免算,超过半吨者,按一吨计算。   第八条 新购买的车船,按领取行车执照的当月计税,满十五日者,以一个月计 算,不满十五日者,当月免予计税。   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的减免权限为:   一、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或免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属于县(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或免税,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 署审批,报省税务局备案。   三、纳税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由县(市)税务局审批。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由云南省税务局办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车船使用税额表 单位:元 类别  项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5座以下    60           6至15座   100 机   乘人汽车  16至35座  140           36座以上   160 动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16 车   三轮摩托车 每辆      32     二轮摩托车 每辆      24      拖拉机  按净吨位每吨  16 机动船  机动船  按净吨位每吨  1.20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