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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1997年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安排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7]173号颁布时间:1997-05-22

     1997年5月22日 云地税发[1997]173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关于印发〈1997年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安排〉的通 知》(国税监发[1997]00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党组《中共云南省 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1997年全省地税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要求>的通知》中 有关执法监察方面的内容一并贯彻执行,并按通知要求于1997年10月20日前 将开展对税务稽查、建筑工程项目的执法监察情况和报表一并报省局监察室。 附件:1997年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安排   为了深入开展税务执法监察工作,促进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治税,巩固新税 制改革成果,保证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现将1997年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安排如下:   一、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   按照1997年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提出的“严于治标,着力治 本”的方针,本着关口前移,防范在前的原则,紧紧围绕税收工作的中心任务,抓住 重点,务求实效,深入开展税务执法监察,保证税收任务完成,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税务执法监察的重点   为了促进税制改革和新的征管模式的顺利实施,加强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败工作,结合当前实际,1997年税务执法监察的重点是税务稽查各岗位、各环节 和基建工程项目。另外,各地也可结合实际,对税款入库中是否有混库和转引税款的 问题进行执法监察。   (一)对税务稽查行为的执法监察。主要是对照总局下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 程》的有关规定,监察以下内容:   1.是否在稽查机构内部建立了选案、检查、审理、处理相分离的内部工作机制;   2.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3.对稽查出的问题是否按规定该立案的都进行了立案;   4.在稽查过程中需调取被稽查对象帐簿的,是否填写了《调取帐簿资料通知 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在规定时间内退还;   5.依法查封、扣押或拍卖被查对象财产的,是否按规定经有关领导批准,履行 了规定程序并填写专用文书;   6.对稽查出的问题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处理,滞补罚款是否及时追缴入库;   7.对稽查发现的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 取的纳税保证金是否开具了《纳税保证金专用收据》,并专户储存,根据纳税人的纳 税情况,是否按规定对保证金进行了处理。   8.其他问题。   (二)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执法监察。监察的主要内容是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与报 建、招标与发包、设计与施工、工程质量与安全、资金与管理方面的情况。   1.工程是否进行了招投标且手续是否齐全,有无私自授受、串通投标、强行肢 解工程发包的情况;   2.工程设计是否合理、实用、符合建筑标准,隐蔽工程和变更工程的签证手续 以及施工记录是否齐全,分项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 家建筑安装标准及合同要求;   3.建设工程资金的来源渠道是否合理,工程决算有无高估冒算,三材(钢材、 木材、水泥)的价格是否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4.其他问题。   三、税务执法监察的方式   按照“先内后外”的原则,组成执法监察小组,选择监察对象,进行重点抽查。 对稽查行为的抽查量,要达到其年初稽查计划的5%一10%,对基建工程项目的执 法监察,可选择所属单位基建工程中的2-3个。   四、税务执法监察的时间   此次税务执法监察时间从1997年5月份开始到10月底结束。   五、税务执法监察的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这项工作,做好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执法监察人员 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各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此工作方案,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执法监察的具体实施方案。执法监察结束后,写 出专题工作报告连同《1997年税务执法监察情况统计表》一并于11月底以前报 国家税务总局。在执法监察工作期间,总局将对部分省、市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通 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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