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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8]175号颁布时间:1998-05-12

     1998年5月12日 云地税发[1998]17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管理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8]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契税的政策性强,税源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土地管 理局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契税征收管理与土地使用权权属管理的衔接工 作,充分发挥契税的宏观调控作用,规范、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契税完税证(或免税证)的第五联(通知联)及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契 税完税凭证是纳税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届变更登记的必备资料,无上述资料的,土地 管理部门不办理有关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给未办理契税手续的纳税人发放权属变更登 记证件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税收清理、检查或土地证书定期查验中发理的逃避纳税,不办理土地变更登 记手续的,要严肃处理,除责令其依法完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外,可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向纳税人按日收取2‰的滞纳金,并按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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