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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所属各级分支行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1]132号颁布时间:2001-05-11

     2001年5月11日 渝地税发[2001]1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在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出: 其所属的各级分支行的地方营业税和各种附加上划市分行集中缴纳。对此,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件》第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市局明确如下: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在各区县(自治 县、市)的分支行应缴纳的地方营业税和各种附加的纳税地点仍维持原规定不变,由 各分支行就地缴纳。   对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的决定,经市局与其衔接,市分行也已下文予以纠正。请 各区县(自治县、市)局按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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