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1]114号颁布时间:2001-04-17
2001年4月17日 渝地税发[2001]1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支持我市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
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3号)精神,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成立的机关服务中心(以下
简称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重庆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后勤保障
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3年年底之前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营
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并按
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的机关服务单
位,也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
房、浴室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
市级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二、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
法征税。
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取得的货
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三、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本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
得的收入和为本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共同费用应按内
外服务收入比例进行分摊)。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不能享受本
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的渝州宾馆、雾都宾馆、小泉宾馆、中山宾馆、市
府第二招待所、缙云山庄宾馆、车队、大礼堂管理处为内部提供后勤服务的收入,报
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在2003年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单位应持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
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
第00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
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
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
置分流从员人数×100%
2.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
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100%
3.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
及离退休人员。
(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
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
223号)的规定执行。
六、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各区县(自治县、市)地
方税务局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
知
2000年8月30日 国税发[200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和促进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
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
改革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对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
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的机关服务中心,可以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
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
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
单位,包括: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
基地(绿化基地)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
费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三、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
定依法征税。
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取得的货
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
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
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待所
(名单附后),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的会议经费,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
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会议经费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
局年初下达的会议计划经费确定其免税营业额,年终时按实际数清算。
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核定宾馆招待所、
印刷厂和汽车修理厂(名单附后),为其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在2000
年度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单位应持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六、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
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
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
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
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
安置分流人员人数)×100%
2.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
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100%
3.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
及离退休人员。
(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
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
223号)的规定执行。
七、地方省级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比照
上述规定,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具体执行办法。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享受免税待遇的单位名单(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