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设计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渝地税函[2001]24号颁布时间:2001-03-06
2001年3月6日 渝地税函[2001]24号
江北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服务业中纳税地点的请示》(江地税发[2001]9号)收悉。对
一个既需要到设计项目所在地进行踏勘,又需要回设计单位所在地绘图才能完成的设
计项目,在何地缴纳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
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鉴于设计单位在项目所
在地和单位所在地提供的实际劳务量难以划分界定。为了便于纳税人申报,凡设计单
位的同一设计劳务既发生在项目所在地又发生在单位所在地的,其设计收入统一在设
计单位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3)